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2670(国标)
五、学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8号(西校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高职园区(东校区)。
六、学校基本概况
学校历史: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7年的归绥学堂,其中职业教育也历经50多年,是呼和浩特及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摇篮。2002年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是呼和浩特市政府所属一所高等院校。教育部长陈宝生2017年3月25日亲临学校视察时对学校的办学成绩给予高度评价并欣然题词:喜迎百十华诞,再展呼职宏图。
办学条件:学校现有东、西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1780亩,建筑总面积达60余万平米,全日制在校生14000余人。校园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生活便利。职业氛围突出,设有各类实训基地198个,设备总值达1.34亿元。学校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可开展20余个通用工种的初、中、高级别职业技能鉴定。
专业门类:学校下设14个二级学院、2个教学部,招生专业涵盖文化教育、财经、制造、旅游管理、食品、生化药品、电子信息、交通运输、艺术设计传媒、土建、环保、农业、法律等十三个大类64个专业(其中6个专业与白俄罗斯外合作办学),是自治区办学规模的一所综合性高职院校。
合作本科:2017年与区内5所本科学院校合作本科专业。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投诉电话:0471-6585715。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及社会需求,按照内蒙古教育厅核准的2017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分专业计划详见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和《2017年内蒙古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具体专业介绍请登录学校www.hhvc.net.cn了解。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须有统考合格成绩)为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在普通文、理科上线考生中,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录取;艺术类文化课、专业课成绩达到自治区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录取;体育类文化课、专业课成绩达到自治区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校招收的所有铁道类专业均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铁道供电技术、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机车、铁道车辆专业只招收男生。
第十二条 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三条 学院在接到内蒙古自治区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相关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内蒙古、呼市两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为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且备案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蒙语授课高中生,学制为四年,第一年学费是4000元,后三年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17年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1-6586217、6586259、6586236、6586286
传真:0471-6586217、6586236
地址:西校区(呼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8号)办公楼四楼
邮编:010051
学院:www.hhvc.net.cn.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xx.hhvc.net.cn/
录取结果查询请登陆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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