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浙江舟山定海招生人数-2021年浙江舟山定海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副标题:2021年浙江舟山定海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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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根据目前的教育状况和各阶段升学的游戏规则,合理的幼升小择校、升学设计一定能够为孩子获得更多、更大的机会。但幼升小又绝对不意味着只选择“重点”小学,还需要结合区县、学校、课外辅导、特长开发、操作技巧等方面的综合情况理性考虑。下面是®文档大全网为大家带来的2021年浙江舟山定海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供各位家长的关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0〕6号)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和完善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同时,按照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结合定海区实际,全区各小学新生入学报名实行无纸化网上办。特制定《定海区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招生原则


  (一)坚持全员入学、平等受教育原则。凡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学校和家长应充分予以保障。

  (二)坚持分类安排、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根据《意见》中规定的类别和要求,对适龄儿童少年按户籍及住址实行就近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政策及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实行“阳光招生”。

  (四)坚持免费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入学对象


  2021年秋季,小学招生对象为2015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入学对象必须是定海区(城区招生特指定海城区,以下同)户籍或实际居住,具体为以下四类:

  (一)入学对象户籍2021年6月30日之前在定海区的。

  (二)入学对象户籍不在定海区,其父母或祖(外祖)父母房产在定海区的,房产性质必须为住宅用房(以住房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等为证)。

  (三)符合条件的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本市户籍随迁子女。本市户籍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一是入学对象父母双方居住在定海区1年及以上的(以社区盖章认定的租房合同为准);二是入学对象父母至少一方在定海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定海区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1年及以上的;三是入学对象父母至少一方按规定参加本地社会保险且连续按月缴纳1年及以上的。上述中“1年”以入学前一年6月30日确认为准。

  2.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父母一方须持有本区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已办理居住证量化入学申请的入学对象。

  (四)符合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规定的政策性招生安排对象(含港澳台同胞等)。

招生类别


  第一类:有户有父母房。入学对象户籍与父母户籍、房产(房产根据住房产权证认定,含学生本人房产、拆迁安置协议,不含商业房产、共有房产等)地址相一致,且属招生学校学区。

  第二类:有户有祖辈房。入学对象户籍与祖(外祖)父母户籍、房产(含拆迁安置协议、直管公房租赁、父母与祖辈共有房产)地址相一致,父母在学区内(城区招生特指定海城区)无另外房产,属招生学校学区。

  第三类:有户无房。入学对象户籍属招生学校学区,但不属于第一、第二类。

  第四类:无户有房。入学对象户籍不在招生学校学区(城区招生特指户籍不在定海城区),但其父母或祖(外祖)父母在学区内购置房产。

  第五类:无户无房。招生学校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从业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市外户籍且已参加居住证量化入学申请的随迁子女。

  上述认定的房产购置与户籍迁入期限,规定为:第一、二类,房产证以入学前一年的6月30日为限,必须连续持有1年及以上;学生户籍以入学当年6月30日之前迁入为效。

登记办法


  在定海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对象,均应按期参加预报名登记。如未按期参加入学预报名登记影响录取工作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或其他处理。具体时间及要求:

  (一)网上登记

  1.登记对象

  定海区户籍的入学对象、父母或祖(外祖)父母在定海区购置房产的入学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随迁子女入学对象,全部在规定时间进行预报名网上登记,登记时按需准备相关证件原件。

  2.登记方式

  预报名网上登记受理期内,可以通过智能手机端“浙里办”APP或电脑端“浙江政务服务网”在定海区本级搜索“定海区入学”进行在线办理,定海区学校公办与公办、公办与民办之间不能兼报。具体“网上登记指南”通过“舟山定海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

  3.登记规定

  预报名网上登记时间小学新生为5月6日—5月14日。

  无法在规定时间进行预报名网上登记的,小学须于6月5日一天,由工作人员指导网上登记。城区招生指定到定海区社区教育服务中心(颐景园路101号五号楼)补登记;其他学校招生到对应招生学校补登记。城区因户籍迁移原因逾期的对象,于7月1日到定海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补登记。

  逾期不办理登记的,城区户籍列入统筹安排对象,其他回户籍地接受义务教育

  (二)量化入学申请登记

  凡在定海区实际居住的市外户籍,且已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要求在公办学校就读起始年级的,须在4月6日至5月31日到居住登记地址所属乡镇(街道)的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入学申请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录取办法


  对小学和初中申请登记的入学对象,按招生类别分批录取,其中,第一批:第一至三类,时间为7月中旬;第二批:第四至五类,时间为8月上旬。录取结果届时可通过登录报名端或各校网站公示查看。

  (一)按招生类别顺序进行录取。政策性安排对象入学,按国家、省、市、区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一批中,当学校某一类入学对象登记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首先考虑入学对象户口迁入时间,其次考虑房产登记时间,不能录取的入学对象按相对就近原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学额相对宽松的学校。

  (三)第二批中,当第一批录取后学校尚有余额的,按招生类别顺序进行录取,当某一类入学对象登记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数,依次按房产(父母房产优先)登记时间、参加本地社保时间、取得营业执照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等顺序予以录取,不能录取的回户籍地接受义务教育

  (四)参加“居住证”量化入学申请的,按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提供的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情况,按积分高低顺序结合各公办校学额予以统筹安排。

民办、特教学校招生


  (一)民办学校招生。定海区民办学校实行公民同招政策,民办学校除政策性对象、教育局统筹安排对象、本区九年一贯制民办校小学毕业直升初中优先录取外,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剩余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招生主要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1.定海区户籍;2.其父母或祖(外祖)父母在定海区购置房产;3.父母持有定海区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其中育才学校除以上三类招生对象外可根据《定海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定教发〔2020〕4号)文件要求,招收实际居住生活在定海区的务工随迁子女。

  (二)特教学校招生。定海区户籍轻度智力残疾适龄对象随班就读,中重度智力障碍(即二级、三级智力残疾)适龄对象,统一由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招生;适龄听障儿童委托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培养,具体由舟山市特殊教育学校负责资格审查。咨询电话2361715。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招生工作职责,建立组织,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全面推行“阳光招生”。要把登记条件、登记时间和地点、登记手续、招生录取办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及时妥善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三)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不能突破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确需突破的,须书面报区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招生。要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小学班额控制在40名以内。

  (五)严格实行电脑排班。学校对新招收录取的学生,一律实行电脑排班,并确保电脑排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六)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要求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七)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在招生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下,按确定的招生条件和区域实行公民同招,各民办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程序和办法,切实遵守免试入学规定。

转校插班


  定海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插班一般安排一学期一次(城区学校之间不转校、学生休学期间不转校、初中毕业班学生原则上春季不转校)一学期一次。要求转入定海城区学校的须定海城区户籍,秋季非起始年级插班报名时间为6月15日—6月30日,春季插班为1月15日-1月20日,预报名网上登记方式同新生招生,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教育局结合城区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其他学校原则上以接纳户籍生为主,家长在此时间段内向拟转入学校申请。符合转入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告知,并按照我省学籍管理规范转接电子学籍,严禁挂读。转学插班生登记逾期的网上和学校不再受理。

其他事项


  (一)学生家长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登记时填写的信息、各类证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后果。

  (二)定海区户籍,符合入学条件的2015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在6月30日前,凭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城郊农村延缓入学由各户籍地招生学校受理。

  (三)区教育局将根据下达的学生名单核发学籍。严禁学校擅自违规招生。

  (四)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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