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做好2016年度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
(一)评委会设置。取消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立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因《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自2017年1月1日实行,今年暂时保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2016年度省卫生系列高级评审、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仍按照原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豫人社职称〔2016〕26号 )进行。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系列高级(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或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乡镇卫生院今年只限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
(三)2009年及以后经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河南省乡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聘任满6年以上者,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原证书上加盖“全省适用”印章,并将考核通过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备案。考核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行制定。
(四)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奖励证书、病例、专题报告等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9月30日。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等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二、报送材料要求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有关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下列要求报送评审材料,逾期报送材料,不予接收。
(一)报送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
1、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级别、专业、评委会规范打印的《河南省 年度 系列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样表见豫职改办〔2005〕4号附件1)一式3份。省卫生系列高级、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基层卫生计生高级按照正高、副高分别打印。
2、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上报的与纸质《评审简表》同内容的申报信息电子文本。
3、参评人员的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以及业务技术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原件。报考医、护专业者需提交相应的医师资格、护士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4、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报送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5、中央驻豫单位、外省(市)委托我省代评的人员,提交主管部委或外省(市)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
(二)报送高评会的材料
1、《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样表见豫职改办〔1997〕10号文件附件1)一式3份(此表系存档材料,不得复印)。《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要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和个人联系电话。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的,需在评审表封面“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一栏标明,如“基层副主任医师”。
2、经核实并由组织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评审简表》一式50份,统一用A3纸。
3、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通过的、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上报的申报信息电子文本。
4、学历证书及第一学历证书原件。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及毕业证丢失的,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带人事档案。以硕士、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者,须同时提供学历和学位证书。护理专业申报人员中专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者须同时提供中专和大专毕业证。在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以专科学历报考的人员需提交人事档案。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6、业务技术水平考试准考证原件。
7、申报医、护专业须提交相应的医师资格、护士资格证书及执业注册证书原件。
8、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来)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单位出出具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不作为年度考核材料对待。非公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9、任现职期间发表的论文原件及加盖公章的网上检索打印页。提供的论文为非中文类语言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版译文。
任现职期间发表被SCI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科研部门或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内容包括期刊名称、刊号、发表时间等信息)、收录证明、评审当年影响因子。
10、任现职期间的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原件。
11、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时的有效证件。学时规定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1〕22号)执行。
12、破格申报者,提交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并由工作单位写出专题报告(要写明申报人符合哪些条件)。
13、根据豫卫人〔1998〕26号、豫卫医〔2009〕22号、豫卫办〔2011〕71号文件规定,属于到农村定期工作选派对象、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派驻人员,提交《河南省城市医师卫生支农工作鉴定表》(样表见豫卫办〔2011〕71号文件附件)。
14、实行人事代理通过人才交流中心申报的人员,须提交聘任单位的证明材料、病例5份(近5年每年至少1份)及存档凭证,属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员,须提交在当地缴纳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单据。。
15、企业单位所属医院、民营医院的申报人员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6、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还需提供:
(1)病历或专题报告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任现职近5年主治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病历号,县(区)级单位提供30份,乡镇、社区单位提供20份,每年份数不少于10%。由单位随机抽取5份病历提交,每年至少抽取1份;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公共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交本人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5份(2000字以上);
(2)任期内业务工作总结1份(3000字以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2016年度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及评审材料报送安排 》(见附件)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其它有关问题
(一)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量必须符合《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
(二)论文发表的刊物必须有CN刊号,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非专业刊物、论文汇集(论文篇数较多的刊物等),综述、个案报道、通讯报道、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科普性文章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三)论文须经评委会专家鉴定。申报正高级职务鉴定2篇,申报副高级职务鉴定1篇,所要鉴定的论文由申报人自定。乡镇(街道)、社区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无需论文鉴定。
(四)《评审简表》中的各项内容均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填写,要求文字简练、重点突出、字迹工整清晰。
(五)《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内按豫职改办〔1997〕10号文件规定填写。
(六)评审费按豫政〔2008〕52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260元/人);论文鉴定费按豫价费字〔1997〕180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60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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