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郴州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郴州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等十一种情形实施监督;应邀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对其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工作,或者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和分布
本次选任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65名。其中,郴州市城区20名(含北湖、苏仙两区),永兴县、桂阳县、宜章县各6名,临武县、汝城县、资兴市各5名,嘉禾县、桂东县、安仁县各4名。名额及地区分配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三、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郴州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郴州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等十一种情形实施监督;应邀参加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对其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工作,或者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和分布
本次选任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65名。其中,郴州市城区20名(含北湖、苏仙两区),永兴县、桂阳县、宜章县各6名,临武县、汝城县、资兴市各5名,嘉禾县、桂东县、安仁县各4名。名额及地区分配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三、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四)组织评议
郴州市司法局组织评议,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五)社会公示
拟任人选名单在郴州市人民检察院、郴州市司法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六)公布名单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郴州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在郴州市人民检察院、郴州市司法局上公布。
附件:点击下载
1.人民监督员组织推荐报名表
2.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
3.人民监督员确认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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