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知识]2020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知识法律考点汇编

副标题:2020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知识法律考点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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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知识法律考点: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1)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第一,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四,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第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第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第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篇二】2020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知识法律考点:立法与立法权


  1.立法的含义

  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含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2.立法权的分类

  (1)国家立法权。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立法权。

  (2)地方立法权。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

  (3)行政立法权。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

  (4)授权立法权。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篇三】2020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知识法律考点: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条件:(1)法律规范;(2)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2.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和自然事件(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两种。

  (2)法律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3.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的两种复杂现象

  (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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