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登录入口_北京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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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儿升学# 导语】学籍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下面®文档大全网为您分享了北京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欢迎您的关注。


  一、北京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入学


  第三条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考勤


  第六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四章转学、借读


  第七条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


  第八条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


  第九条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或有关证明向原校申请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具转学表,向户口迁入地区管片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明。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就学责任。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转学生。


  第十条小学学生转学,学籍卡片和健康卡片交学生转入学校;初中学生转学,学籍卡片由原校复制一份留存,原件交学生转入学校;高中学生转学,学生档案交转入学校,学籍卡片由原校留存。


  第十一条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区、县教育局调剂分配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学校报所在区、县教育局解决。


  第十二条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应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学习成绩过差的,可降一个年级。


  第十三条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二、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市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居住的。


  三、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四、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


  第十四条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还需持街道劳动科证明)和本市暂住证,向暂住地区管片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市教育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管理费。


  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原本市下乡青年的子女在本市借读按正式学生对待,不规定借读期限。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上应注有借读字样。


  第十五条转学、借读一般在寒、暑假期间办理。中学的毕业年级和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除有特殊困难经区、县教育局批准的外,不办理转学、借读。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的,由原校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学生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未办理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按其实际程度编级。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条小学和初中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还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学校同意后,填写退学申请书,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区、县教育局批准,准予退学。


  高中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家长填写退学申请书,经学校核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准予退学。高中学生多次留级、年龄过大,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校报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可劝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一、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二十二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消除。


  第七章开除


  第二十三条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经校务会议或扩大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开除小学、初中学生学籍,还应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原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工读学校学习期满,回原校继续学习。


  第八章毕业


  第二十五条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后,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又不符合留级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学籍自然终止。


  由原学校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或结业,由保留其学籍的原校颁发毕业或结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30日市教育局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北京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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