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单位人员组织架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架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2)从业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培训,在职期间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培训。
从业员工的消防培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3)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3)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保安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且至少每半年接受―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基本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位置及基本常识;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分工;
3)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查、检查要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场所的防护要求;
4)灭火救援、疏散引导和简单医疗救护技能;
5)防火巡查、检查记录表填写要求。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
对于大型商业综合体来说,内部的旅馆、商店、餐饮店、公共娱乐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对于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明确具体巡查部位和内容,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1)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书和租赁合同;
2)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1)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决定;
2)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委托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单位,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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