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如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特征: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草息的所有权?( )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参考答案] ABC[解题思路和依据] 选项A、B、C都是用益物权,取得孽息所有权是用益物权的当然内容。而选项D是担保物权,质权人只能占有孽息,而不能取得孽息的所有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产生
1、 土地划拨:
现行法律中划拨土地不能抵押;
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时房屋转让有效,应当补偿土地出让金。
2、乡(镇)村建设用地
1)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一人一生只有一次,本村村民的待遇无偿取得)。
2)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
3、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协议、招标和拍卖)。改变用途要得到批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有期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其期限为30年;荒山荒地植树造林50年不变。
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的用益物权)
农村居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公民不得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非法转让宅基地,视其情节可以没收非法获取的价款或收回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四、典权——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典权:仅限于房屋。
(一)典权人享有除房屋所有权以外的所有权利。
(二)典价:出卖价格的5/10-8/10.
(三)典权人的权利义务:收取孳息、转典(转典的典价不能超过原典价)、出租、优先购买权(不适用赠予,互易如果是非种类物可以,非种类物不行)、分担风险(很重要,看P121案例,典权存续期间,典物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全部或部分灭失时,就灭失的部分,典权与回赎权均归消灭。在出典人就典物余存的部分回赎时,灭失部分的价值的一半,可以从典价中扣除)。
(四)出典人的权利义务:让与典物所有权、设定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不能设立与典权性质不能并列的权利,如典权、地上权)、回赎不以原出典人为限。
(五)典权赎回期限:30年内任意时间。
(六)找贴(找贴是在典权存续中出典人将典物所有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的当时价格与典价的差额,从面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作绝(有期限的典权,因期限届满由典权人得到所有权,典权亦因混同而消灭)、别卖(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听由典权人出卖典物收回典价条款时,因典物别卖于第三人而使典权消灭)的含义。
(七)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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