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留学# 导语】有人说:只要是生活在日本,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都离不开“印章”。
其实这话并不为过。
在日本,不仅仅是行政手续,企业公司内部的各种文件、各家各户收受邮件、叮内会文书阅览确认等各种各样的琐碎的日常生活中,印章都是不可缺少的必需品。
日本人非常喜欢使用印章,日本的印章规格一般为直径9mm的园型印章。
印章在日本的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一件物品,它的功能相当于签名。
甚至可以用印章去银行取钱。
去日本留学、生活或者工作之前,准备一个合适的印章是必不可少的。
先来说一下日本常用的印章规格。
私人用印章按用途分为三种:
1、认印(認印,使用频率极高)
日常用,即代表你本人承认某事时用。
工作等日常生活几乎每天都要用的,相当于签字。这种章原子印便可,一个姓就可以了,如”山田“。
日本很少有中国姓的现成印章卖,而且在日本定制印章的价格,为原子印1500-2000日元左右。
包括刻字和材料费。
总结↓↓↓
尺寸:男12mm
女10.5mm
使用场合:日常使用。用于学校考勤、签收快递、邮件、阅览确认等
雕刻内容:姓氏。繁体:篆书、吉祥体
简体:古印体、行书、隶书、楷书
2、实印(実印,使用频率适中)
法律上有效的,称「実印」じついん。
这种章要刻印全名,并到区公所等政府备案,得到一个登记号,遇有重大事情注明需要盖本人「実印」时用。
比如法庭作证,银行取大额款等。
「実印」一般日本人极为重视,锁在保险柜里轻易不拿出来,一旦丢失需要马上挂失报案,因为它能代表你行使所有的公民权利。刻印按日文习惯从右向左竖排版。
总结↓↓↓
尺寸:男15mm及以上
女13.5mm及以上
使用场合(正式场合):签署工作合同,买保险、房租、手机卡等
雕刻内容:全名
名字的简体和繁体一致时:篆书,吉祥体,古印体
名字简体和繁体不一致时:简体用楷书、行书、隶书。(与护照一致)
3、银行印(使用频率较低,可用实印代替)
银行印章不能用原子印。
因为原子印非常容易仿冒。
银行印可以单独刻姓也可以刻全名。
字体也可以稍微复杂一些。
建议使用篆刻体,或者日本的古文体。
银行印的刻字费比较贵,普通的都要5000日元左右。
总结↓↓↓
尺寸:男13.515mm
女1213.5mm
使用场合:银行开户取款使用
雕刻内容:完整的姓名,且必须难以复制,至于形状,并无限制。
名字的简体和繁体一致时:篆书,吉祥体,古印体
名字简体和繁体不一致时:简体用楷书、行书、隶书。(与护照一致)
而在中国,一般人通常只有一枚印章,任何场合都使用。
对此,从安全考虑,把认印和银行印分开。
建议做两个,一个用来平时签收东西等不太重要的场合用,可以随身携带,弄丢掉了也没有关系,另外一个作为开银行户头等重要场合用,放在家里妥善保管。
再来说一下日本的印章文化
对于印章的起源有诸多看法,有学者认为,印章原本产生于公元前古巴比伦文明时代驱邪的“徽识图腾”雕刻;也有印章起源于“宗教”,起源于“生殖崇拜”或
“劳动工具”等诸种说法。
不过,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史料证明:印章的发源地是在我们中国。
早在我国古代的商周时期,印章就已经产生了。
在汉代编写的纬书(春秋运斗枢》和(春秋合诚图》中,就有诸多关于印章起源的记载。
(春秋运斗枢)是这样描写的:
“黄帝时,黄龙负图,中有玺者,文日‘天王符玺’”
(春秋合诚图)中的记载就更加绘声绘色了:
“尧坐舟中与太尉舜临观,凤凰负图授尧,图以赤玉为匣,长三尺八寸,厚三寸,黄玉检,白玉绳,封两端,其章日‘天赤帝符玺’”
显然受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上述两种说法把印章的起源归之于神灵的创造与赐予。
现在比较普遍认可的是印章起源于殷墟甲骨的契书和青铜铸造的铭文之学说。
甲骨文、青铜器铭文和印章三者之间,从材料的制作、镌刻一直到书法艺术的表现,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印”在甲骨文中,表示以手按压人,使之跽跪。
“印”在周末已变为以爪执节之形,说明“印”是由“抑”演变而来的。
在周代,印统称为玺或玺节。
秦代用印制度规定,唯天子才可称玺。
至此,玺印又成为地位高低、权力大小的象征。汉承秦制,皇帝称玺,一般臣下称印、印章或章。
唐宋以后不断出现的闲章,可以说明印章有逐步向艺术欣赏转化的趋势。
古时印章由中国传入日本,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都被用作权威的象征。
17世纪的江户时代,日本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支票等商用票据开始被普遍使用,这时印章也开始大量在商业贸易发挥其凭信作用。
后来,在明治6年(1873)年日本新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押印制度,从此印章开始为一般民众所广泛使用。
日常生活中证明当事人确认文件内容加盖的印章统称为「印J.r印形」J6lk己」。
加盖印章的行为称作「捺印」或「押印」,文面上形成的印记称作「印影」。
在日本,合同书、政府文书等记载人的意见、意愿的文书末尾亲笔签名或印刷、代人签名后,都要加盖印章,分别称作「署名捺印」和「姓名捺印」。
欧美社会大多以签名为准,日本习惯上几乎都要使用「署名捺印」或「姓名捺印」,只使用签名的情况很少。
民法、户籍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署名必须使用印章的条款;
期票汇票法、支票法也将使用印章规定为一项原则。
「印影」具有确定本人意愿及证明本人同一性的双重功能,即通常只有自己的意愿记载在文书中当事人才能盖印;
反之,如若文书有印章,也就可以认为文书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时,合同等文书上的印章可作为证据,认为文书中记载了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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