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青岛市结合实际,对2005年出台的《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于3月20日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理顺了急救医疗网络和职责,增加了对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行为、网络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共六章三十七条。一是重点就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医疗救助性质原则和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将原《规定》的适用范围调整为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服务和转至院内的交接等相关活动。同时,针对群众对医疗急救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地面急救服务体系已不能满足需求,提出建立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鼓励发展多元化急救医疗服务。二是主要明确了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架构,以及市急救中心、区(市)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及急救网络医院的职责。为切实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布局,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应当合理设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规定了急救网络医院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等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为鼓励社会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广度与深度,还明确规定其他专业救护组织,可以根据统一指挥调度参与社会急救医疗。三是明确了救护车辆配置标准、接受救助调度、现场救助处理程序等。根据急救医疗需要,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公里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救护车使用年限6年或者行驶里程30万公里退出急救一线用车。四是鼓励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急救医疗氛围。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等将加大急救知识宣传培训,在民众间程度上普及急救知识;同时对一些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提出了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的要求。特别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五是进一步明确了院前急救的政府责任。将社会急救事业经费列入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并根据需要予以保障。对医疗机构设置的急救站 (点 ) , 市、 区 (市) 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扶持。对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救护组织 ,由政府给予补助。此外,还规定要制定符合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特点的社会急救医疗岗位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优惠政策,鼓励更多医护人员从事院前急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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