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到2017年校历_2016-2017年国务院力促医保整合,医保整合最新消息

副标题:2016-2017年国务院力促医保整合,医保整合最新消息

时间:2023-08-23 21:45: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据了解,11月14日,有关医保的问题被李克强总理拿到了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座谈会上重点讨论。李克强表示,“这种最基本的医疗术语至今还不统一,充分反映了我们医院现在信息孤岛、信息分隔的状况”。如下是小编整理的国务院力促医保整合,医保整合最新消息,欢迎参考阅读,如有变动,以为准。
国务院力促医保整合
  民生领域,一直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注的重点。
  11月14日,有关医保的问题被李克强总理拿到了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座谈会上重点讨论。
  座谈会上,北京医院院长、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益新直指目前医保信息化标准还任重道远,例如阑尾炎和盲肠炎在各个医院的名称还不统一。
  对此,李克强表示,“这种最基本的医疗术语至今还不统一,充分反映了我们医院现在信息孤岛、信息分隔的状况”。
  他当即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医保政策合一等相关问题。李克强要求:“哪怕三保不能合一,政策也可以先合一,这样老百姓(603883,股吧)报销医疗保险就更方便了。现在连名词都合不到一块,政策能合一吗?”
  多个地方已实现“两保合一”
  对于医疗术语不统一的问题,北京一位皮肤科医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除了由于是疾病用词重复带来的外,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中医与西医对同种疾病的叫法不同。这种情况需要医生及时向病人解释,以免造成对病情的误解。
  她举例说,例如银屑病是西医的叫法,但中医的说法是“白疕”。她所在的医院的病例库中这两个词都有,但如果一名医生将这两个词对同一位病人交替使用,也会有让老百姓不清楚的时候。
  对于总理提出的“政策也可以先合一”的提法,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主任蔡江南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说,可以先将疾病名称统一,再从政策上实现医保目录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及镇职工医保报销的标准靠近等。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李珍曾表示,由于城乡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差距太大,一步实现“三保合一”不现实,主张第一步将制度结构相同、资金来源相同、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接近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合并,时机成熟时再和城镇职工医保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全民统一的医保。
  目前,已有许多地方实现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的“两保合一”。在10月25日召开的人社部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20个省份出台了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制度相关文件,目前三分之二的省份完成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其他的省份也在做相应的规划,加快这项工作。
  “两保合一”后,地方医保目录得到扩容。譬如,过去在山东省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只有1100种药品可以报销,而2015年9月整合后的医保目录达到2400种药品,扩充了一倍有余。
  管理归属成“三保合一”难点
  对于推进“三保合一”的难点,蔡江南指出,除了要解决经费问题,统一信息系统等问题外,的难点在于组织机制上的障碍,即“在哪合?谁来领导?”
  多年来,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保”都处于各自为政的管理体系,其中,人社部管理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卫计委则负责新农合的管理。此外,三者筹资渠道不同,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对象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则仅限于个人。
  这也使得目前地方更多的探索还集中在“两保合一”上。并且,将城乡居民医保划归人社部门管理的地方居多。
  而“三保合一”的管理归属问题更是让许多地方头疼。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医疗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曹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涉及机构职能整合和人员调整,各个部门如何进行平衡协调与移交的问题,所以难度较大。
  对此,福建已经找到了解决办法。在借鉴三明模式的基础上,今年9月22日福建省委专题会议上,福建省将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等涉及医保的职能全面整合进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这一做法,也获得了认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提出,理顺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经办管理,可开展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试点,承担基金支付和管理,药品采购和费用结算,医保支付标准谈判,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结算等职能。
  国家卫计委体改司副司长姚建红在11月10日召开的卫计委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中设立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的提法不是空穴来风,是在地方有成熟和成功的经验的基础之上形成的文件。具体是由于三明和福建在改革中创造出来了这样的经验,并且取得成效。
  相关阅读:
  国务院力促社会办医:非禁即入 纳入医保 税收优惠
  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促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加快形成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格局。
  《措施》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
  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在资金方面,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积极落实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
  《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为地方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间。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
  《措施》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需要破除。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具体床位规模审批权限由各省(区、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行确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二)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三)减少运行审批限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四)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在此基础上,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五)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六)丰富筹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七)优化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三、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八)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地方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九)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鼓励探索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试点。
  (十)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一)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十二)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十三)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十四)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十五)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为地方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间。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
扩展阅读
  11月15日,从省医改办传来一个利好消息:《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正式印发(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2016年年底前我省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省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据悉,全省各市州将结合实际,于2016年11月30日前出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审核,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相关报道见《兰州日报》11月16日3版)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主要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种按城乡差别分设医疗保险服务的制度,存在着管理分割,管理成本投入重复的问题,并由此导致两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在筹资标准、待遇政策以及经办管理等方面产生差异,不利于社会公平,不利于人员流动,与当前国家大力推进的城乡一体化改革精神相悖。而且,医保制度的碎片化,还会造成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重复建设等问题,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和不合理负担。因此,推进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势在必行
  为了能够完善我国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更为了确保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务院于今年4月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此次我省出台的《实施意见》正是对国务院相关政策的具体细化和落实。
  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施意见》提出了“六统一”的要求:统一覆盖范围根本上杜绝重复参保现象,统一筹资政策确保医保补助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统一保障待遇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统一医保目录让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统一定点管理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以“六统一”为核心内容的《实施意见》落地实施,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今后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乡之间的差异正逐步缩小,以往按城、乡户籍分割设置的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群众就医时不同的医保身份及其背后各有差别的报销政策常常令参保个人尤其是农村群众感到不满意、不公平,也让接诊医院感到手续重复繁琐,并且不能“保”随人走的制度间壁垒设置也与越来越多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不相匹配。因此,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首先用意在于“公平”二字。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将不再受城乡二元制身份的限制,能够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同时,制度整合后,实行一体化的经办服务管理,消除了城乡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等障碍,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方便。其次,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利于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两种医保制度并轨之后,参保规模比之单独一种更大,医保基金池越大则抗风险能力越强,从而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待遇夯实了基础。

医学教育网推荐:2017年执业医师考试课程 火爆报名中!点击免费试听课程>>


2016-2017年国务院力促医保整合,医保整合最新消息.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OOh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