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各有关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
根据省自考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粤考办〔2015〕46号)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引导社会助学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确保本年度的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和登记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做好社会助学机构备案登记准备工作
社会助学对我省自学考试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部分未能依法依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的机构,影响了自学考试的声誉。为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学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和社会助学机构要高度重视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备案和登记工作。我办将严格审核各有关单位的相关材料,将其作为能否申报下一年度助学计划和开展报名工作的重要依据,从而把好各机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的入门关。
二、办理事项和具体要求
(一)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和登记的范围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粤府令第55号)《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粤府令第60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的有关规定,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必须是经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高等学校、依据粤府令第55号及其相关文件审批成立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和依据粤府令第60号及其相关文件审批成立且办学许可内容有“自学考试辅导”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符合上述规定,且在我市范围内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主考学校、高职高专院校和民办教育助学机构。
(二)备案和登记的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2022年11月8日-11日
办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16号4楼自学考试科。
(三)备案和登记的内容
1.《广州市2022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情况表》(A3纸质版,加盖本单位公章)(见附件1)。
2.《广州市2022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情况表导入数据》(电子版)(见附件2)。
3.民办教育助学机构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其中有效期满时间不得早于2022年12月31日。
4.对尚未取得助学单位代码的单位,需提供申请报告一份,助学机构管理自查表一份(见附件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加盖本单位公章)。待备案资格审核通过并获取助学单位代码后,再提交附件1和附件2。
三、其他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助学机构应提前了解相关信息,严格按照数据的采集标准对数据进行前期核查,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主考学校应督促、指导合作办学助学机构(自考相沟通高职高专院校、二学历试点院校等)及时到我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管理,对于本年度不符合备案和登记条件的单位,我办将不再批准其下一年度的助学计划,同时也将取消其报名的资格。对于首次备案登记、实地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我办将授予助学单位代码,允许备案登记。
(三)凡经审核通过的单位,我办将备案登记的结果通过各类官方途径向社会公布,指引考生前往正规的助学机构参与助学辅导。同时,各单位要加强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活动,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准确、真实、合法,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四)填写专业代码、专业建设主考学校代码和课程组代码时,请按照新专业信息简表(见附件3)里的代码来填写。
(五)根据《广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对前来我办办理业务的人员,请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做好个人的防护。
四、联系方式
(一)导入数据电子版文件以(助学单位代码+助学单位名称)重命名后上传至邮箱:ghc0101@126.com。
(二)联系人:邹熙,电话:020-83906855。
附件:(点击查看)
1.广州市2022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情况表(纸质版)
2.广州市2022年度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备案情况表导入数据(电子版)
3.新专业信息简表
4.助学机构管理自查表
原文标题:关于做好2022年度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备案和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gzzk.gz.gov.cn/zwgk/tzwj/content/post_86509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