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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注意】“提示付款”、“付款”、“挂失止付”等均不属于票据行为。
1.四大行为
(1)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
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
汇票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签章无效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理解】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票据缺少必须记载事项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理解】承兑人、保证人签章是承兑和保证的必须记载事项,缺少该签章,其承兑行为和保证行为无效(以签章为权利义务构成要件),但出票人的签章是符合规定的,则出票行为是有效的。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注意】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仅仅是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章,后手签章即使符合规定也没有票据权利。
【记忆提示】背书签章不符合规定,后手不瞎都能看见,因此后手无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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