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11年某日,孙某与同学聚会饮酒后驾车回家,在十字路口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轻微刮擦,由于双方损失都不大,二人商定不报警,各自负责将车修好。正当二人欲离开时,交警巡逻至此。面对此种情况,交警强制二人报警,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问题:交警的这种做法对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及解析:
【题型】法律
【考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解析】
案例中交警的做法是正确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本题中,孙某与其同学饮酒后驾车,符合上述法条第7项的规定,应当立即报警。故交警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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