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94702部队保管队仓库。
二、工程承所范围
承包范围:食堂房顶维修
三、合同工期
竣工日期: 2014 年 12 月 25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时5天。
四、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万零肆拾柒人民币。待工程竣工后,以结算实际项目工程量计算为准。
五、违约责任
除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的10%(或人民币¥1500.00元)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
1、所有变更须经承包人、设计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未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已定方案,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变更人承担,延误工期顺延。
2、施工用水、电由发包人装表,交承包人保管使用,施工过程中由此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甲方使用。
八、在工程全部结束后,经甲方验收后无任何异议须支付乙方所有工程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约定订立后生效。
发包人:(甲方签章) 承包人:(乙方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