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职权可以分为审判权以及为保障审判权的实施而享有的其他职权两类。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主要包括:(1)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怍出处理,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者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2)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开庭审判。(3)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处罚或者免刑的判决。(4)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定或者决定。(5)有权对适用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人民法院为保障审判权的实施而享有的其他职权主要包括:(1)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3)对证人的强制出庭及处罚权。(4)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5)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并对执行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审核、裁决。(6)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2013年11月1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有这样的规定:“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这些规定意味着将会对我国法院、检察院的现有组织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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