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大圣:2019云南普洱市中医医院人才智力引进公告【8人】

副标题:2019云南普洱市中医医院人才智力引进公告【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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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招聘# 导语】2019云南普洱市中医医院人才智力引进8人,详细请见公告内,®文档大全网现将招聘公告原文发布如下:


  为加强普洱市中医医院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根据《普洱市人才智力引进实施办法》(普办通〔2013〕32号)、《普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普洱市人才智力引进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普党人才〔2017〕3号)等规定及《普洱市2019年引进人才公告》,普洱市中医医院2019年计划人才智力引进硕士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8名,为顺利完成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才智力引进原则

  人才智力引进工作遵循自愿报名、德才兼备、学用一致,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报名截止时间

  根据《普洱市2019年引进人才公告》,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1日。

  程序

  (一)资格审核

  参加考试的考生请于2019年9月19日(星期四)上午8:00—12:00持身份证及报名材料,如: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岗位需求的其他资格证等原件,到普洱市中医医院人事科进行审核。

  (二)招聘方式:采取专业知识问答的方式进行。

  (三)考试内容

  所招聘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主要测试考生对所应聘岗位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相关知识的解决能力,同时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语言表达和自我认知能力。

  (四)考试时间、地点

  2019年9月20日(星期五)上午9:00开始。参加考试的考生必须持身份证原件到普洱市中医医院五楼会议室(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13号)参加考试,按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迟到15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

  (五)成绩计算及最低分数线

  1.成绩采取100分计算,由评委现场打分,考试结束后当天公布。

  2.考试最低分数线为60分。

  (六)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体检须开展吸毒人员的排查检查,吸毒人员一经确认,不予聘用。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体检医院为普洱市中医医院;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一次复检,复检医院为普洱市人民医院或普洱市中医医院;体检和复检的费用自理。

  体检不合格者,按照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考核

  考核重点是了解掌握考核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学习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考核时被考核人员需提供学籍档案进行审核,否则考核不予通过。

  考核不合格者,按照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公示聘用

  1.根据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www.pes.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为保护考生权益,反映问题时必须实名反映。

  3.因考生放弃聘用的,按照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四、其他事项

  (一)联系电话

  普洱市卫生健康委0879-2149862

  普洱市中医医院0879-2150781

  (二)查询网站

  普洱市人民政府网(www.pes.gov.cn)。

  (三)其他要求

  1.应聘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直至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责任。

  2.应聘人员应保障通讯工具通畅,以便招聘单位与其联系招聘事项;因应聘者个人原因无法与其联系,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自行负责。

  五、组织纪律

  (一)对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

  (二)遵守回避规定,工作人员与应试人员有直系血亲关系、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三)遵守考试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在招聘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普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随时终止或取消其参考资格和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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