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下半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2017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通知

副标题:2017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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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8号)精神,结合实际,为做好2017年度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上半年

时间

科目

5月21日

上午

09∶30-11∶30

笔译综合能力

(二、三级;英)

下午

14∶00-17∶00

笔译实务

(一、二、三级;英)

下半年

11月5日

上午

09∶30-11∶30

笔译综合能力

(二、三级;英)

下午

14∶00-17∶00

笔译实务

(二、三级;英)

广西考区只安排有英语专业翻译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翻译行业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考试。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

(二)对报名参加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两个科目的,不限制报名条件。

(三)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凭学校开具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样式见附件3,加盖学校公章)在报考二级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免试《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笔译实务》科目考试。(广西目前只有5所高校符合申请免试: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科技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三、报考程序

本次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网报系统开展网上报名工作,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名程序,方为报名成功。

参加一级翻译考试和参加二级翻译申请免试的新报考人员还须办理资格审核手续,其他报考人员不需要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以档案库来检查报考人员是否为老报考人员。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报考人员,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按新报考人员办理。

(一)网上填报

报考人员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按要求进行注册、上传照片和填写个人报考信息。已在网报系统注册过的报考人员使用原注册帐号登录填报。

首次注册信息的报考人员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中下载“照片处理工具”软件,用“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处理过后的照片方可上传。

填报时间:

上半年报名时间:2017年2月27日上午9∶00至2017年3月10日下午17∶00。

下半年报名时间:2017年8月11日上午9∶00至2017年8月31日下午17∶00。

(二)现场资格审核

1.现场资格审核时间:

上半年资格审核时间:2017年3月10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下半年资格审核时间:2017年8月31日

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

2.现场资格审核地址: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3.提供材料和办理方式。(1)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原件1份;(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3)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等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确认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本次考试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须办理现场资格的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网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其他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确认后,直接在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操作结束后,请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若缴费结束后查询仍是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

2.缴费时间。

上半年缴费时间:2017年2月27日上午9∶00至2017年3月17日下午17∶00。

下半年缴费时间:2017年8月11日上午9∶00至2017年9月6日下午17∶00。

3.收费标准。考试收费标准因审批程序改革尚未审定,为不影响考生报名参考,本次考试收费采取预收方式进行,预收考试费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科目每人61元,各级别《笔译实务》科目每人65元,待收费标准公布后多退少不补。

4.票据领取。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7年4月19日-2017年11月3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4)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取票据。

(四)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不能自行修改报考信息,可在资格审核期间携带报名表和身份证原件到相应资格审核点现场办理信息修改手续。

3.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不能修改报考信息。

(五)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上半年准考证打印时间:2017年5月15日上午10∶00至2017年5月21日下午14∶30。

下半年准考证打印时间:2017年10月30日上午10∶00至2017年11月5日下午14∶30。

五、试题类型

各级别笔译考试采用纸笔作答,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种。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考试前2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二)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参加笔译实务科目考试时,可携带纸质中外、外中词典各一本。

(三)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其他证件均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四)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有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

(五)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六)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对雷同试卷进行认定,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

七、考场设置

本次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考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应试人员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笔译考试所有科目当年当次全部通过为合格。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成绩,同时,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www.catti.net.cn)提供成绩查询链接入口。

(二)证书办理事宜请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的“证书领取”专栏查询。

十、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附件:

1.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2008〕28号)

3.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样式)

 

附件1

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为健全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体系,规范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标准和程序,现将《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工作中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翻译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翻译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健全和完善翻译专业人才选拔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人员能力水平,促进我国翻译事业的发展,根据《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是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探索。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英、法、日、俄、德、西班牙、阿拉伯7个语种长期从事翻译专业工作的人员。其他语种相应级别翻译专业人员的评价,暂按照《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现行办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试行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不再进行翻译系列相应语种译审和副译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四条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是翻译系列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资深翻译采取评审的方式取得;一级翻译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开展全国范围的资深翻译评审和一级翻译的考试与评审工作。

  其他具备组建资深翻译、一级翻译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地区和中央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备案后,可在本地区或者本单位内开展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的评审工作。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地区或者中央单位,应当委托中国外文局统一承担资深翻译、一级翻译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资深翻译

  第六条资深翻译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资深翻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职业能力:

  (一)丰富的翻译专业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知识广博,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深厚;

  (三)胜任高难度的翻译专业工作,能够解决翻译专业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审定重要事项翻译稿件的能力,或者承担重要谈判、国际会议的口译工作能力;

  (四)译风严谨,译文能表达原作的风格;

  (五)对翻译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组织、指导翻译专业人员出色完成各项翻译任务,在翻译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卓有成效;

  (六)翻译成果显著,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申请参加资深翻译的评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翻译行业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与技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副译审专业职务后或者取得一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5年;

  (三)任现职以来有翻译专业论文,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申请参加资深翻译的评审,需提交评聘副译审专业职务后或者取得一级翻译证书后,具备的下列一项业绩成果的材料:

  (一)审定稿量在30万字以上的正式出版物或者单位证明;

  (二)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各不少于10万字的译著或者翻译理论研究著作2部(对书中未注明参评人撰写章节的译著,须由该出版社出具有关证明,注明参评人所译章节);

  (三)在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期刊上或者在国际统一刊号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的独立完成的译文,累计不少于20万字;

  (四)承担重要谈判或者国际会议等口译任务30场以上的场次目录和服务方证明,及不少于2场的现场录音材料。

第三章一级翻译

  第十条一级翻译的考试设笔译和口译(交替传译)两个专业类别,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一级翻译的考试考务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人事考试中心)、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国外文局考评中心)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中国外文局考评中心负责命题与题库建设;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笔译考试的考务实施和笔译、口译考试的数据统计等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口译考试的考务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各语种一级翻译的笔译专业考试设“笔译实务”科目,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80分钟。口译(交替传译)专业考试设“口译(交替传译)实务”科目,考试采用现场录音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中译外和外译中各30分钟。

  第十三条一级翻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职业能力:

  (一)较丰富的翻译专业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知识面宽广,熟悉中国和相关语言国家的文化背景,中外文语言功底扎实;

  (三)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有正式出版的译著或者公开发表的译文,对翻译实践或者理论有所研究,有翻译专业论文;

  (四)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相应类别翻译专业工作,能够解决翻译专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承担重要场合、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口译工作或者译文定稿能力;

  (五)组织、指导翻译专业人员完成各项翻译任务;

  (六)翻译工作成绩较大,翻译业务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翻译行业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考试。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

  第十五条一级翻译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设置的地区和数量,由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笔译考试考点应设在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口译考试考点应设在具有语音考试专用设备的学校。

  中央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六条参加一级翻译考试的人员,由人事考试中心统一核发相应语种、相应类别一级翻译考试成绩通知书。达到国家统一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央单位人事部门研究确定本年度一级翻译评审的考试成绩使用标准。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一级翻译评审的人员,必须取得与申请评审的语种和类别相一致的一级翻译考试成绩通知书。申请评审的语种和类别与考试成绩通知书不一致的,负责评审的机构可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提交一级翻译评审的申请时,必须出具不少于20万字的笔译工作量的证明,或者由服务方证明的、在正式场合不少于100场次的英语口译工作量,其他语种的口译工作量应不少于50场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翻译专业博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2年;

  (二)具有翻译专业硕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3年;

  (三)具有包括翻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证书或者翻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4年;

  (四)具有翻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满5年;

  (五)具有非翻译专业上述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聘任翻译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二级翻译证书后,其从事翻译专业工作的年限应相应增加2年。

第四章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开展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工作的地区和中央单位,应不断完善评价工作规章制度,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考务机构和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评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考试、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资深翻译的评审和一级翻译的考试与评审的收费标准,应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翻译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成果显著,但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学历、工作经历等基本条件的人员,其申请参加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评审的破格条件,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评审委员会的地区和中央单位研究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通过资深翻译或者一级翻译评审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属中国外文局组织评审的,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资深翻译或者一级翻译证书;属其他地区或者中央单位组织评审的,由该地区或者单位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单位人事部门用印的资深翻译或者一级翻译证书。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区和中央单位用印的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证书在所辖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中国外文局应当在中国网或者相关网站进行,其他地区或者中央单位应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相应网站进行。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办法取得资深翻译证书或者一级翻译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职务。

  第二十九条在本办法试行前,已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译审和副译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效用不变。已获得翻译系列译审或副译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取得资深翻译证书或者一级翻译证书,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社部

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

(水平)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学位﹝2008﹞28号

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专业学位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紧密衔接,推动我国翻译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现就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前未获得二级或二级以上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的,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二级口译或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二、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二级口译或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可免试《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译实务》或《笔译实务》科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二级口译或笔译《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请你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衔接的有关工作,严格执行《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保证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附件3

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样式)

姓名

性别

所在学校

身份证号

学号

兹证明:学生自年月至今就读于我校学院系翻译硕士专业(MTI)学习。如成绩合格将于年月取得学位证书。

学院盖章学校教务处

(盖章)(盖章)

年月日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20O8〕28号)文件规定,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凭此证明,在报考二级口、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免试《口(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笔)译实务》科目考试。

2017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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