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甘肃金昌扫黑除恶案件,2019年甘肃金昌考录机关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笔试应试须知

副标题:2019年甘肃金昌考录机关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笔试应试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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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导语】2019年甘肃公务员考试已进入笔试阶段,为了让考生及时获悉相关事宜,今天®文档大全网为您精心整理了2019年甘肃金昌考录机关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笔试应试须知,供各位考生的查阅,更多公务员考试方面的资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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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甘肃金昌考录机关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笔试应试须知


  金昌市2019年度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笔试将于2019年9月7日在金昌市金川区进行,应试人员须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参加相应笔试科目的考试,笔试采用闭卷形式,一律用汉语作答。


  一、注意事项


  1.应试人员请于2019年9月1日9∶00至9月7日9∶00期间,登录甘肃组工网“甘肃省2019年度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妥善保管,并持证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各考录环节。


  2.本次考试将使用安检门和金属探测仪对考生携带物品进行检测,考试开始前50分钟,应试人员须持与报名时一致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有效期内临时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考场内宣读《考场规则》《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考试相关规定,不得在校园内逗留,以免影响考试。


  3.本次考试实行“*考”,市考录办将为每名考生准备考试所需文具。考点及考场不提供任何物品寄存服务。除身份证和准考证外,应试人员不得携带各种电子产品、通信器材、计算器、存储介质、手表、水杯、饮料、钥匙、各种资料等其它任何物品,在考场内一经发现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视为违纪。答题过程中,不能折卷或弄脏、弄破试卷和答题卡,不得在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4.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准考证上明确的考点、考场、座位号就坐参加考试。试卷发放后,应试人员首先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位置,用考录办提供的黑色中性笔准确、完整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信息,用答题卡考试专用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听到统一铃声开始答题,中途不得提前交卷、退场。开考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5.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或让他人窥视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接到试卷后,先检查考试科目是否正确及试卷有无印刷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褶皱、污点等问题,应及时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由考务工作人员及时协调予以调换。


  6.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将各类文具装入文具袋放置在桌面右上角,等监考人员清点收齐确认无误后,经允许方可只身离开考场。应试人员不得阻碍拖延监考人员收取答题卡,否则按违纪处理。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文具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


  7.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将进行雷同试卷甄别工作。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视具体情形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在考试期间,应试人员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8.应试人员须认真阅读考试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有违规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试人员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应试人员应提前熟悉了解考点路线、地址和交通情况,提前到达考点,防止误考。以下为金昌市各笔试考点地址、联系电话及可到达公交路线:

笔试考点

考点地址

联系电话

公交路线(站点)

金昌市第一中学

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110号

0935—8211645

1路(市委党校)

金昌市第四中学

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55号

0935—8333405

6路(金昌市四中)

  10.请应试人员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提前到达笔试考点,各笔试考点不承担考生车辆的停泊和保管责任。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违规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违规或者在有组织违规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违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违规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违规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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