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民政局]2017云南富宁县民政局招聘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人员3人公告

副标题:2017云南富宁县民政局招聘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人员3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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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经富宁县人民政府批准,拟面向全县公开招聘购买公共服务(非编制内)人员3名。根据《富宁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富政办发〔2013〕4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自愿报名,面试测评的方法,择优录用,服从分配。


二、招聘人数


富宁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工作人员3名。


三、用工方式


由富宁县民政局与招录人员签订《富宁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人员合同书》进行聘用。


四、招聘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富宁县籍,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年龄22-35周岁。


(二)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退伍军人、审计、统计、计算机专业和有2年以上乡镇工作经历优先。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公道正派、品行端正,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管理及刑事处罚。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无其他兼职。


(六)能熟练操作电脑。


(七)热爱核对工作,讲原则,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八)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较强,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1.时间:2017年6月15日至23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双休日除外)。


2.地点:富宁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设在县民政局二楼社会救助股,联系人及电话:潘文政,全丽红,0876—6126418,6122220)。


3.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时必须提供的材料有:本人的有效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工作经历证明(由原单位出具)、其他国家承认的证书及表彰文件等,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1寸彩照2张。(二)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根据招聘条件、考生填写的《富宁县民政局购买公共服务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和相关材料,由县民政局核对中心对考生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报名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等进行审查,招聘工作任何一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条件均取消招聘资格。


经审查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考生,由县核对中心签署同意进行入面试意见。经审查不符合招聘条件的考生,不予进入面试。


(三)面试


公开招聘面试由县民政局核对中心统一组织,时间拟定于6月26日进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地点在县民政局办公楼五楼。


面试内容考察考生的基本素质和招聘岗位及专业相关业务知识,具体内容根据招聘岗位作相应要求。面试总成绩100分,考生答题后,考官当场打分,当场公布成绩。


六、考察、体检及公示


(一)考察


按面试成绩取前3名进入考察。考察工作由县民政局核对中心组织实施。考察采取审阅个人档案,复查资格条件等方式,对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法制观念、自律意识、能力素质等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应聘的,所缺名额按面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二)体检


考察合格的考生参照公务员招考体检标准,通过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下一环节资格。所缺名额按面试总成绩依次递补并重新考察合格后进入体检。


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三)公示


经体检合格的考生在县政务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县核对中心工作试用期阶段,试用期为3个月。


七、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


本次招聘的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工作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合格的由县民政局与其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试用期不合格一律不予聘用。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


八、工资待遇


经考察体检合格拟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月薪2000元。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月薪2200元(含“五险”个人承担部分)。合同期间,富宁县民政局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合同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签。合同期间违反管理规定或不胜任工作的,按有关规定解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同时,县民政局停止为其缴纳以上“五险”单位缴存部分。


差旅制:按富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差旅执行。


九、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6128200,6126429。


此次招聘工作相关公告,通知及信息,将通过富宁政务网面向社会发布。报考人员请及时关注浏览上述网站。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富宁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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