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 导语】2019年湖南长沙二级建造师考试考后资格复审公告已公布,为了方便考生准备相关事宜,以下©文档大全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本次考后资格复审的工作安排,供广大考生的查阅,希望您顺利通过本次资格复审。
2019年度长沙考区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关于做好湖南省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考函〔2019〕5号)等有关考务文件精神,为做好2019年度长沙考区二级建造师和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对象
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全科合格以及上述考试2018年度考试成绩全科合格未及时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具体见http://rsj.changsha.gov.cn/xxgk/)。
曾参加审核因条件不合格未通过人员将不再受理。
二、资格审查要求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所有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申请人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公布后人社部门组织资格复审。
(一)单位初审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初审把关。所在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须对申请人《资格考试报名表》的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初审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资格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报名参考条件,不再参加资格复审。
所在单位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复审。同时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初审需要的材料如下:
1、《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时下载打印的版本)1份。此表用于存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用A4纸打印,若有两页请正反打印。
补打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表的考生请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
2、毕业证件。
3、身份证件。
4、其他申请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二)人社部门现场复审安排
本次资格复审采用网上复审和现场复审的方式进行,考生选择参加其中一种即可,不必同时参加以上两种复审。
1、网上资格复审:
申请人通过网址“www.cs12333.com”登录“专业技术复审申报系统”后,首先进行个人注册(之前注册用户无需再次注册),然后如实填写报考信息、选择复审科目等,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提交复审。
(1)网上申报时间:2019年11月11日9:30—11月15日12:00止(网上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在工作时间拨打相关部门联系电话:0731-84907869)。
(2)网上复审结果查询:申请人可在2019年11月15日17:00前通过系统查询网审结果。
(3)现场递交《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请申请人务必在《资格考试报名表》本人签名处备注本人手机号码)、《网审通过证明》(在网审系统打印)和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时间、地点同现场复审。
温馨提示:网审通过人员必须到现场递交以上材料才完成资格复审全部手续
2、现场资格复审
(1)复审时间:2019年11月18日-20日9:00—11:30,13:00—16:30
(2)复审地点:长沙市劳动西路299号贺龙体育场南门长沙人才市场(地铁一号线在侯家塘站4号出口,公交线路202、123、314、2、4、8、134、137、145、160、402、803、906在仰天湖站下车)。
(3)错峰安排:
根据考生人数和审核场地的具体情况,为避免人员拥堵,实行错峰审核。以下分流安排包括网审和现场审核的考生,请所有考生按照安排前来交表和面审,否则将不予受理。
11月18日(星期一)
上午9:00—11:30:二建(报名序号从000039----008612的考生)
下午13:00-16:30:二建(报名序号从008621----017499的考生)
11月19日(星期二)
上午9:00—11:30:二建(报名序号从017510----027233的考生)
下午13:00-16:30:二建(报名序号从027237----039618的考生)
11月20日(星期三)
上午9:00—11:30:二建(报名序号从039625----053733的考生)
下午13:00-16:30:二建(报名序号从053740----083760的考生)
(4)提交材料:
①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后签字盖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请申请人务必在《资格考试报名表》本人签名处备注本人手机号码)。
②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
③持教育部门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结果:
★2002年(毕业时间)起已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提供在学信网(www.chsi.com.cn)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可免费在学信网网上申请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情况详见学信网要求),提供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2005年6月起毕业的湖南省中专职业学校,提供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系统(http://zcc.hnedu.cn/zzfind/)查询认证结果页面。2005年6月前毕业的湖南省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提供省教育厅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特别提醒:教育部门核验未注册学历学位证书需要一定时间(20个工作日),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提交资料包括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如毕业证与身份证名字、出生年月不符者,请出示户口本曾用名页面的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毕业生花名册(加盖出具单位或部门公章,如无毕业生花名册可提供毕业生录取花名册),地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联系电话:0731-82816660,0731-82816670。)
★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
★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还须提交非全日制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查验页面或者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④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46号)精神,规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持技工院校毕业学历的,出具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初审查验材料:
★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hn12333.com:81/comm_front/query/technicalSchoolDiplomaQuery.jsp)的查验结果页面;
★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结果页面;
★其它年度毕业的,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证查验结果。
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证书、聘书等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以上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注意事项
1.资格初审时,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申请人。
2.资格复审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复审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
3.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考试报名表》相关栏目还需验证人签名负责,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审查管理制度。
三、相关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申请人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31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制,报考人员填报信息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相应职业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职业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资格复审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相应处理。
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试罪。
4、申请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1、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2、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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