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业药师考试考务文件的补充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执业药师考试及注册的规定,现就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卫生医疗机构可作为独立单位为本单位药学技术人员申报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时要提交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合法开业证明包括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非盈利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盈利组织法人证书》)。
二、卫生医疗机构申报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人员必须是药学技术人员,其药学专业从业经历要符合报考条件中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及学历学位要求,其他医、护、技专从人员不得报考执业药师。
三、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申报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职称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审核把关。考试机构根据考试报名情况可要求单位提供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参保证明、劳动合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对考生报考信息进行核实。一经核实伪造学历、证明等情况,报考单位分别列入省人社厅人事考试中心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名单”,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各类执(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取得资格的不予注册。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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