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重点整理-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核心考点:人身权

副标题: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核心考点: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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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 教育法律法规


——人身权【攻克本章节90%考点>>】


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儿童主要享有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与学生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与生俱来,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学生同样依法享有维护自身合法隐私权,不能因为缺乏某种权利意识,成人就有剥夺他此项权利的理由。


三、人身自由权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四、人格尊严权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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