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2017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副标题:2017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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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新法第74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解读:
  1、原法并未规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这次修改规定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可见,这种强制措施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上与一般的监视居住不同,具有类似羁押的特征。但从理论上来看,指定监视居住又与羁押存在区别,因此指定监视居住2 日只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 日。
  2、而在司法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指定监视居住,人身自由就已经受到了剥夺,与羁押无异,因此,这一折抵的规定实际上并不利于犯罪嫌疑****利的保护,这也正是指定监视居住制度饱受抨击的原因之一。
  考察方式:
  监视居住是今年必考知识点,而本条折抵的计算方式可能作为一个选项考察。同学们应如此记忆:
  1、指定监视居住相当于半羁押状态,因此指定监视一日折抵管制一日,指定监视两日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一日。
  2、折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生效之日。
  管辖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要点:
  1、理解管辖制度的体系。
  2、法院管辖的案件: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c、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注意提起条件)
  3、检察院管辖的案件:a 贪污贿赂类犯罪。b、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交叉案件的处理(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若有主次之分,涉嫌主罪的机关主侦查,其他机关予以配合)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1条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 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 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 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机关规定》第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要点:注意修改前后的不同规定。(新增:新诉讼法281条中的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12条: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要点:1、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注意具体程序);
  2、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就高不就低规则。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13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要点: 地区管辖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2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
  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3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
  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
  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要点:指定管辖(原因与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27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要点: 1、专门管辖(A.军事法院;B.铁路运输法院)
  2、几类特殊案件的地区管辖确定。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第4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5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6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7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8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9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0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1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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