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我省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会〔2018〕186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我省2023-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以下简称“面授培训”)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授培训人员范围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我省工作的会计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在海南居住的待业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学籍的在校生、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上人
员统称为会计人员。
我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账员(报账会计)属于上述会计人员范围。
会计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既从事会计工作又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从事会计工作年度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年度孰早确定继续教育开始年度。
(二)在“海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完成海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
二、面授培训机构及流程
(一)2023-2024年度面授培训机构共有4家,分别为海南省会计学会、海南省总会计师协会、海南致胜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海南致达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1)。会计人员或会计人员所属单位可联系任何一家面授培训机构了解培训课程及日程安排。
(二)面授培训时长为30学时(每学时45分钟),每个培训班总时间必须达到22.5小时。参加面授培训的学员每半天需签到一次,并按要求参加培训及考核。
(三)面授培训考核通过后自动在平台进行学分登记,未能全程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的不予学分登记。
三、面授培训师资
担任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师资的,原则上应为已在省财政厅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库备案的人员,需在我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相关工作、完成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条件(专业水平能力突出、政策理论水平较高或具有丰富会计实务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面授培训学分及时间
(一)每年度面授培训总学分为90学分。
(二)培训时间:2023年度培训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度培训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有关说明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目录的通知》(琼府〔2013〕181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教育培训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会计人员参加省财政厅指定的面授培训或网络培训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二)会计人员选择面授培训的,必须一次性学完90学分,不得拆分学习。
(三)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人员须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年度继续教育,逾期未完成的,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补学。
(四)面授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培训班举办地财政部门审核监督并进行学分登记。其中在海口举办的单位集中培训班,会计人员所属单位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琼单位、省属国有企业或者在省级注册登记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开班和现场监管;其他单位的集中面授培训班,由海口市财政局或其授权的区级财政局审核开班和现场监管。除单位集中培训以外的面授班,由培训机构自行决定在省财政厅、海口市财政局或其授权的区级财政局申请开班。
(五)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继续教育等其他未尽事宜可咨询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2)或登陆平台查询。
附件:1.海南省2023-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机构联系方式
2.海南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附件2
原文标题: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南省2023-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