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自治区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2016年新疆自治区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现将2016年度自治区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合格标准为60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合格标准为56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合格标准为52分;
四、乡镇级(农牧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合格标准为50分。
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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