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升学# 导语】®文档大全网的小编整理了关于2018年苏州市张家港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希望对宝贝升学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4号)、《关于印发<2018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教〔2018〕3号)、《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8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根据张家港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趋势,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应对入园高峰。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确保辖区内3周岁幼儿的入园率达到100%,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健康可持续发展。
招生原则
1.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
各镇(区)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各类幼教资源,保障本区域的学前教育资源能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民办园管理与指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普惠性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需求。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
各镇(区)要依据教育资源与生源情况,规范每一所幼儿园的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位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尽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新市民子女入园需求。城区幼儿园(二环路以内)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与杨舍镇共同负责统筹、协调,其他幼儿园由各镇(区)负责。
3.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
幼儿教育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应按照“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合理收费。各公办(含集体办)幼儿园收费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我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张价费〔2011〕31号)规定;民办园收费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等部门公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17〕9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35号)文件精神和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4.坚持就近入园、优质服务的原则
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中,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首先要满足区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园所可招收外区域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幼儿园应适度控制班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城区幼儿园(二环路以内)按《2018年城区公办幼儿园服务区域划分》安排适龄幼儿入园,农村幼儿园由各镇(区)划定服务区,撤并幼儿园或调整变动服务区的,要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幼儿入园。
招收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或在张家港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合法固定住所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
小班招收3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幼儿,中班招收4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幼儿,大班招收5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幼儿。
托班原则上招收35个月~30个月(2015年9月1日~2016年2月29日前出生)的幼儿,幼儿园也可根据学位情况,自己确定招收人数和招生条件。
2.依据《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号),参加积分获得准入资格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辖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辖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招生办法
1.本市幼儿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到幼儿园办理登记、验证和报名手续;体检健康证明如家长不能及时提供的,可到开学前办理新生入园报到时收取。
2.新市民子女
根据《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号)精神,新市民子女就读公办幼儿园小班,其法定监护人应到租住地所在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窗口办理积分管理入学申请。经积分排名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新市民,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积分入学准入卡和教育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户口簿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明等),至准入幼儿园为其子女办理入园手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服务区认定
幼儿园招生严格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依次满足辖区内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取得的房产证时限为2018年6月30日前),是确定其在何服务区入学的主要依据。公办幼儿园服务区认定的具体办法为:
1.适龄儿童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适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2.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3.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4.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为居住地的,确定服务区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5.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并为居住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园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不作为公办幼儿园就近入园的依据。
6.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服务区无合法固定住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入园: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孤儿。
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转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引进人才(属张委办〔2008〕22号文件规定的第1至第9类资助对象)、属于民族政策照顾对象的子女(由市宗教局与教育局共同认定),由市教育局按规定统筹安排入园。
8.新市民*一方户口为我市集体户口或在我市人才市场的,其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新市民或其所申请入学的子女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确定服务区;新市民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9.具有本市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儿童,由教育局或镇(区)根据其实际居住地情况及相关学校学位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10.因城镇建设、地块改造等原因拆迁,虽人已迁新居,但户口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服务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尚未交付,确定其服务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市区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农村由相关镇(区)统筹安排。
有关事项
1.各镇(区)要认真做好学前教育资源与生源的调查预测,落实幼儿园建设的各项任务。要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幼儿相对就近入园,并努力满足其多元化的教育服务需求。
2.各幼儿园招收本市户籍人员子女,要按照划定的服务区域统一时间进程,在满足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需求后,方可招收服务区域以外的幼儿入园。城区幼儿园招收区域以外的幼儿入园,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
3.针对幼教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各镇(区)、幼儿园要顾全大局,充分挖掘潜力,协同排难,妥善解决交界处本市常住户籍人员子女入园的矛盾,公办园按规定接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子女入园,确保平稳招生,推进同城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4.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帮扶结对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5.根据《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教基〔2015〕4号)文件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各幼儿园要按张价费〔2011〕31号文件精神,对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等,减免保育教育费。
7.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实施办法
1.招生咨询。各镇(区)、幼儿园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研读文件,正确把握招生政策。招生工作做到统一行动,统一要求,统一办法,统一时间。各幼儿园自6月10日起,要向社会公布、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并安排专人,热情耐心地做好家长来电、来访的接待、解释工作,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
2.招生报名。幼儿园招收本服务区符合招生条件的幼儿时间为7月1日~2日,新市民积分入学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3.招生管理。各幼儿园要完善幼儿信息管理档案,实施幼儿学籍动态管理。各镇(区)要组织力量,在6月15日前,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逐一进行排查,加强新建园所审批与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凡没有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基本条件的托幼机构,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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