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培训继续采用面授与网络培训双轨制的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面授或网络教育形式。继续教育统一实行网上报名。2023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继续教育内容指南
培训课程内容: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每学时折算3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2023年公需科目内容指南:按照财政部会计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内容(另行制定),或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23年公需科目的学习内容。
2023年专业科目内容指南: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结合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分为初级学习内容、中级学习内容、高级学习内容。
以上三个类别及三个层级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详见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科目指南(2022年版)》。
以上指南列示的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中,财政部在2022-2023年度发布的与会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以及财政部陆续新出台的会计政策:
专业通识知识最新政策: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财政部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财会〔2022〕28号)。
专业核心知识最新政策:
企业财务会计—《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2〕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37号)、《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22〕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的通知》(财会〔2022〕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的通知》(财会〔2022〕2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2〕2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22〕41号)。
内部控制--《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号)。
会计信息化--《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
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上述内容为主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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