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升学# 导语】2020年广东东莞小学积分入学征求意见稿已公布,为了方便大家的查阅,下面©文档大全网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本次小学积分入学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希望大家及时关注,如有相关疑问,请关注©文档大全网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招生管理,我局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收到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草拟了《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2月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dg_jfrx@126.com;2.通过信函邮寄至:东莞市东城街道八一路1号东莞市机关二号大院基础教育与信息化科,邮编523125。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函信封注明“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含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的教育经费供给。
公安部门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办理,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情况和居住证办理年限等项目的审核和评分,协助提供本市实有人口中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以及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开办企业或个体等信息的审核和评分,并协助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积分制入学本市居所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技术支持,以及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系统提供相应的建设建议和运营指导。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变化趋势等因素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标由教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配合争取由省指标解决,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助配合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和积分制入学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其中:(一)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居民,可直接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学申请;
(二)家长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
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家长方是外国户籍的,须办理本市有效《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符合入学优惠政策的主要类型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
(二)父或母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
(三)父或母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
(四)符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和华人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人士子女和华人华侨子女;
(五)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个自然年内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六)父或母一方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
(七)符合其他入学优惠政策规定。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在入学申请过程中一经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取消该生当年在本市入学申请资格;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获得公办学位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该学期结束后,取消该生的学位补贴资格。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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