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利息是怎样规定的

副标题: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利息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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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和我熟络每次用光钱的时候就问我拿,现在算一算都有好几千了,我问他要钱,他就是推脱,咨询律师,民间借款利息是如何规定?

  答:

  民间借款利息:

  公民之间的借款,因其有互助性,既可能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但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

  公民之间的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同时,公民之间的借款也不得计算复利。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相关法律知识:

  利息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向国家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其计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利息出现的原因  1.延迟消费:当放款人把金钱借出,就等于延迟了对消费品的消费。根据时间偏好原则,消费者会偏好现时的商品多于未来的商品,因此在自由市场会出现正利率。   2.预期的通胀:大部份经济会出现通货膨胀,代表一个数量的金钱,在未来可购买的商品会比现在较少。因此,借款人需向放款人补偿此段期间的损失。   3.代替性投资:放款人有选择把金钱放在其他投资上。由于机会成本,放款人把金钱借出,等于放弃了其他投资的可能回报。借款人需与其他投资竞争这笔资金。   4.投资风险:借款人随时有破产、潜逃或欠债不还的风险,放款人需收取额外的金钱,以保证 在出现这些情况下,仍可获得补偿。   5.流动性偏好:人会偏好其资金或资源可随时供立即交易,而不是需要时间或金钱才可取回。利率亦是对此的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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