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教育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23年度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31日。
《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培训方式、培训平台、培训内容
(一)培训方式
包括现场培训、网络培训和视同完成。
现场培训开班前必须按“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培训流程向属地会计管理机构报备,报备通过后方可组织报名、培训,培训过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培训结束时需要考试并在系统上传培训及考核材料。培训结束5日内培训机构必须将培训结果提交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完成学分记载。各地不得将现场培训取得的学分按照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方式进行学分登记。
网络培训在自治区财政厅备案通过的网络培训机构培训平台完成。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情形的,会计人员在本年度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学分登记,逾期不能办理。
(二)网络培训平台
鉴于财政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将启动建设全国会计管理“一网统管”服务平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备案有效期顺延到2023年,待财政部服务平台上线后再按照全国统一政策进行调整。
通过备案的网络培训平台有:华夏会计网、内蒙古继续教育网、东北财经大学、新华会计网、高顿教育继续教育平台、正保会计网校、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东奥会计在线。内蒙古会计网首页有学习入口。
(三)培训内容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内容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执行。培训机构应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政部财会〔2023〕1号文件发布)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会计类法规、准则、制度解读等课程纳入2023年度培训内容。
原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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