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时间性规定同变更(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2.撤销顺序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不得撤销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4.强制撤销的情形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正在阅读:
2017年湖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账户的撤销11-06
中班下学期7月份工作计划11-17
小学教师节作文600字(10篇)08-30
2016年11月人力资源二级真题答案预告05-29
[军训心得体会1000字]高一军训心得体会范文大全07-14
2021年广东佛山中考录取查询系统入口网站:佛山招考网08-07
二年级童话故事简短版(10篇)12-06
学校文艺晚会活动主持词10篇05-20
招商银行正式工条件是什么?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