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刑法总则全文_2017年刑法总则司法解释:时效

副标题:2017年刑法总则司法解释:时效

时间:2023-11-29 01:43: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017年刑法总则司法解释:时效.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Xdv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