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对于民法的概念,应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因此并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在我国,虽无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大量的单行民事法律和法规。因此,我国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不限于传统意义的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各种商事特别法、商事法律规范,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以及婚姻法等。我国采纳的是广义民法的概念,即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都是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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