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预习知识点:立法体制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预习知识点: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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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导语】2017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文档大全网特为大家带来2017年司法考试理学预习知识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从广义上讲,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国家立法权是由一定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是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行政立法权是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地方行政立法权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由于国情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呈现出多样化现象,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两类。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 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此外,按照“一国两制”的 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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