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2年5月16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厅运字〔2012〕11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专门机构,部职业资格中心。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综合素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二、考试组织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工作。
三、考试方式及要求
(一)考试方式实行全国统一题库,采用计算机系统随机抽题的方式考试。
(二)考试时间60分钟。
(三)考试试题共85道题,题型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其中判断题15题,每题1分;单项选择题55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15题,每题2分。
(四)考试总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考试合格。
(五)每场考试应当不少于2名考核员,考试成绩必须由2名考核员签字确认。考试成绩应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
四、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掌握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掌握出租汽车安全运营知识。
(三)理解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
(四)掌握出租汽车服务标准规范。
(五)熟悉出租汽车运营其他相关知识。
五、考试内容及分值分配
五、考试内容及分值分配
考试项目 | 考试范围 | 分值 | 总分 |
1.政策、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国家出租汽车政策、法律法规 | 18 | 30 |
《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 | 12 | ||
2.安全运营 | 安全运营生理与心理知识 | 2 | 28 |
车辆安全检视 | 2 | ||
行车安全基本要求 | 4 | ||
复杂天气和特殊路段的安全行车要求 | 6 | ||
车辆突发情况处置 | 6 | ||
车辆维护与常见故障处理 | 4 | ||
自我安全防范 | 2 | ||
常见危险品的基本知识 | 2 | ||
3.职业道德 | 社会责任 | 2 | 4 |
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 | 2 | ||
4.服务标准 | 服务流程 | 10 | 26 |
车辆服务要求 | 4 | ||
驾驶员服务仪容 | 2 | ||
驾驶员服务用语和言行举止 | 4 | ||
特殊人群服务 | 2 | ||
服务禁忌 | 2 | ||
服务评价与投诉处理 | 2 | ||
5.其他相关知识 | 运价与计程计价设备使用知识 | 2 | 12 |
信息安全 | 2 | ||
节能与环保知识 | 2 |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 2 | ||
保险常识和交通事故理赔 | 2 | ||
应急保障、消防和乘客救护基本知识 | 2 |
六、评分标准
(一)判断题和单项选择题,每错1题扣1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错1题扣2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全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