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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及推荐免试。
除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的统考科目,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我校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五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制,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事项管理;我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单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研究生招生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等;
(二)审定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
(三)审定研究生拟录取名单;
(四)其他需要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事项。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小组、招生监察小组、招生安全小组。
(一)招生工作小组职责:
1.负责执行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负责执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2.起草、报送和公布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3.根据国家、省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4.起草、报送和公布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5.组织实施研究生招生命题、初试、评卷、复试、录取、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确定拟录取名单,报送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要求予以公示。
7.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8.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工作;
9.起草研究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决策研究生招生重大事项所需材料;
10.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研究生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二)招生监察小组职责:
1.监督检查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2.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3.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4.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5.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招生安全小组职责:
1.负责招生工作现场安全保卫;
2.负责招生工作网络安全、维护。
第八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按学科(专业)教研室,组织成立研究生复试小组并指导其具体工作。组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或科教部(科)。各相关二级学院不得出台任何招生政策。
第九条 研究生招生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综合素质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组长一般应由教研室主任担任,成员应由本年度有招生计划的导师及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副高职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条 2017年我校拟招收硕士研究生1544人,其中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人数396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拟招生人数为1133人(长学制转段拟转入437人)。另我校2017年新增“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15人。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及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拟招收推免生人数以最后推免生系统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文件精神,我校设立下述奖助学金(评选年度内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无违规、违纪情况)。
(一)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择优评定。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照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
(1)针对推免生设立“优秀生源”入学奖学金;
(2)针对第一志愿考生设立“优秀研究生”入学奖学金;
(3)针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设立“学术创新”奖学金。
2.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
3.学校还设有“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研究生优秀论文奖学金”等。
4.学校还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学校设立特别困难补助,设有大商助学金、成大助学金、忠旺助学金、爱心帮扶基金。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学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主要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为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临床医疗技能训练为主。均须缴纳学费。学术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2017年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和药学各专业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两种类型。
第十三条 临床医学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科代码前四位为“1002”,口腔医学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科代码前四位为“1003”,药学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科代码前四位为“1007”,护理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科代码前四位为“1011”;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代码前四位为“1051”,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代码前四位为“1052”,护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代码前四位为“1054”,药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代码前四位为“1055”,考生在报名时须准确选择并填报。
第五章 学制、学习方式及就业方式
第十四条 学制为三年、学习方式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选择“非定向”考生,录取后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毕业后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派遣,采取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选择“定向”考生,录取后与我校签订“定向就业”合同,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不能自主择业。考生报考时应与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理顺关系,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无法被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报考类别一经确认,不允许更改。
第六章 报 名
第十六条 报名参加我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报考我校研究生的考生原则上还须满足报考专业的要求:
(一)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接收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学学士学位证书);专升本考生专科专业须与本科专业一致。对于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临床医学各专业学位领域(专业学位)仅接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
(三)医学检验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精神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时,仅可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下对应专业学位领域。
(四)口腔医学各学科、专业学位领域仅接收口腔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
(五)生物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学术型)、药学各学科专业接收理工类本科毕业生报考。
(六)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各学科仅接收医学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
(七)中医内科学仅接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
(八)中西医结合各学科仅接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
(十一)人文医学优先接收医学、心理学、法学、哲学、伦理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
第十八条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同等学力考生尚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复试时提供合格证或成绩单,总分425分以上);修过大学本科主干课程8门以上(复试时提供进修学校教务部门开具的加盖公章的成绩单);报考临床医学专业的考生需有两年或两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复试时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
(二)初试合格参加复试者,须加试2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与初试科目不同。
第十九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往届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 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6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 ,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7.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8.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我校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9.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现场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现场确认时间请考生及时关注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公告。
2.考生现场确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4.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
5.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6.考生应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7.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 我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准予考试。
现场确认学历(学籍)核验未通过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否则不准予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在2016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七章 初 试
第二十二条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第二十三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请见《准考证》及考点公告。
第二十四条 初试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详见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的招生章程。
第八章 复 试
第二十五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复试办法和程序我校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我校所在辽宁省为一区。
第二十八条 我校将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我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我校将参考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第二十九条 我校复试为差额复试。
第三十条 复试前我校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否则不予复试。
第三十一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九章 调 剂
第三十三条 我校将根据国家及辽宁省相关要求另行公布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 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三)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四)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第三十六条 调剂工作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复试的同时我校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如有必要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考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四十一条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四十二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三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研究生院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四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研究生院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学学士学位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五条 我校将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所有招生信息,并在我校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十六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我校将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各二级学院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过核准后,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我校按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第十三章 监督及复议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督查和监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单位进行复议。
纪检监察电话:0411-86110042
举报信箱:dy_jjjc@163.com
通讯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南路西段九号
邮 编:116044
辽宁省招考办公开举报电话:024-86981094,86981076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我校推免生接收工作及长学制学生转段工作详见《大连医科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接收及临床医学长学制学生转段工作章程》(大医发[2016]206号)文件。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6〕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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