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开始了,根据《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2023年城区公办幼儿园划片摇号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玉府办发[2023]16号,现将两所幼儿园2023年秋季学期小班招生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生时间
2023年8月10日早上8:30-10:00信息登记,10:00关闭登记窗口,开始摇号。
二、招生地点
1.县实验幼儿园:玉屏侗族自治县实验幼儿园
2.县第四幼儿园:县第一中学阶梯教室(从后面门进入)
三、摇号招生人数
1.县实验幼儿园150人(小班)
2.县第四幼儿园100人(小班)
四、招生政策
(详见玉府办发[2023]16号文件)
(一)招生对象
1.凡户籍且居住在本县城区及两街道辖区,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幼儿方能进入县实验幼儿园、县第四幼儿园摇号招生报名。
2.适龄儿童需持有预防接种证和新生体检表,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等),可正常参加集体教育活动,具备就读幼儿园的能力。
(二)优抚政策
1.持绿卡的外来投资商、军(烈)属子女(备注2)、县级引进高端人才子女(指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华侨、援藏人员、疫情防控一线表现优秀受市级以上表彰人员(备注3)、见义勇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园,按居住地学区优先入园,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病故军人子女,按户籍所在地学区优先安排入园,本园教师子女就读本园不参与摇号。
2.现役军人子女,按照居住所在地优先安排就读公办幼儿园。
3.优才卡子女及其直系(外)孙子女,在县内就读幼儿园可有一次自由选择(幼儿园)机会。
4.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子女,在全县范围内,可以享受自主选择幼儿园就读机会;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一等功、二等功公安民警(含辅警)子女,按户籍所在地学区优先安排入园;三等功公安民警(含辅警)子女,由县教育局按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幼儿园入园报名必须提供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备注4)的户口簿(且在同一户口簿上,挂亲友户口不予认可)、预防接种证和新生体检表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同时还须提供符合优抚照顾政策的佐证资料,所有证件必须提供原件印证,复印件由幼儿园存档备查。如若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病故军人子女户籍不在本人同一户口簿上,而在夫妻另一方户口簿上,则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摇号招生区域划分
县实验幼儿园、县第四幼儿园招收文水社区、紫气山社区、北门社区、教场坝社区、四眼塘社区、平溪社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
六、摇号招生方式、流程、注意事项
(一)摇号招生方式
1.凡达到以上招生户籍条件的适龄儿童于2023年8月10日上午8:30-10:00分别在登记地点进行信息登记,如登记人数超过预计招生人数则进行现场摇号。
2.摇号前公示幼儿信息登记情况及摇号具体名额。
3.如若幼儿为双胞胎,登记信息时则在一张信息卡上登记两个幼儿姓名,但只需领取一个号球,如果摇中,则同时拥有入园资格。
4.公示幼儿录取名单。
5.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家长再于2023年8月26日到相关幼儿园进行报名注册。
(二)招生工作流程:
第一步资格审核:前来参与摇号的家长在幼儿园指定的地点排队接受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核,查验合格后方能进入幼儿园登记。
第二步:信息登记
第三步:现场摇号
第四步:公示结果
(三)注意事项
1.报名时每个家庭原则上只能由幼儿法定监护人一人前往(因园内正在进行改扩建工程,一律不准带小孩入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指定另外一名监护人或亲友前往。
2.请家长携带好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簿、预防接种证、体检表、优抚政策相关佐证材料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注册,逾期不予办理。[注:户口簿必须复印户主、幼儿监护人、幼儿三个页面,复印件必须复印完整]
3.持绿卡报名的,以县投资促进局提供的函为准。如果只持绿卡来报名的,必须到县投资促进局办理后再报名。
4.符合报名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所幼儿园进行登记,不能同时在两所幼儿园进行登记,否则取消入园资格。
5.摇号现场需有监护人在场,未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
6.所有录取并公示的幼儿中,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取消入园资格。
7.所有证件必须提供原件印证,复印件由幼儿园存档,摇号完毕后再退还原件。
8.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请家长关注微教育公众号。
七、备注
1.居住(有房):指的是幼儿的监护人在城区购买商品房或修建住房,能提供相应的房屋产权信息。租赁房屋视为无房。
2.军(烈)属包含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烈士、因公牺牲。其他行业烈士参照执行。
3.根据《铜仁市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优秀并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人员,其子女入学可优先照顾,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在学位供给保障的前提下,就读当地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予以优先安排;在申请就读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