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噪声防治对策的原则
⑴工业CP噪声防治措施应针对CP投产后噪声影响的预测值制订,以满足厂(或场、边)界和厂界外敏感目标(或声环境功能区)的达标要求。
⑵交通运输类CP(如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项目等)的噪声防治措施应针对CP不同代表性时段(运行近期、中期、远期)的噪声影响预测值分期制定,以满足声环境功能区及敏感目标功能要求。其中,铁路CP的噪声防治措施还应同时满足铁路边界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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