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辽市2016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总体方案》,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计划
通辽市直属及部分旗县市区卫生系统计划公开招聘283名工作人员。详情请阅读《通辽市2016年度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招聘岗位表》)。本次公开招聘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在通辽市服务期满(最低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人员、农村牧区科技服务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项目人员”);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招聘“蒙汉兼通”人员。
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科技服务员是指:按照《通辽市选派农村牧区科技服务员工作的实施方案》(通党办字[2011]103号)规定,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派的农村牧区科技服务员。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公开招聘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士兵。
“蒙汉兼通”人员是指:能够熟练运用蒙古语语言文字和汉语语言文字的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国家承认的符合拟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详见《招聘岗位表》);
5、具有通辽市范围内户籍或全日制普通高校通辽市生源的毕业生(部分岗位的户籍要求详见《招聘岗位表》);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和在我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9年1月6日前、1981年1月6日后出生(部分岗位年龄要求详见《招聘岗位表》);
7、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工作能力;
8、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以上资格条件取得时间为2017年1月6日(含1月6日)前。
(二)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考生须为在2017年1月6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在2017年1月6日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含2016年应届毕业的大学生退役士兵)。
凡是到2017年1月6日, 服务期满或退役(先退役后取得毕业证的,从毕业时间算起)超过3年、已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或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列编招聘工作人员的,不能应聘“项目人员”岗位,只能应聘其他岗位。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2017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在读的专科、本科、研究生;
3、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及正式入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未满限定服务年限的列入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录取后在读以及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考生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三、报名和资格初审
(一)报名
1、报名方式:考生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选择首页最下端“盟市考试中心”窗口进入“通辽市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报名或点击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首页中“快速通道”下方图片链接窗口进入“通辽市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报名。报名中涉及的有关学历、学位、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请咨询用人单位(咨询电话见《招聘岗位表》)。考生要使用电脑进行报名操作,不能使用移动端设备进行报名。否则,出现无法完成报名等情况,责任自负。
2、报名时间:2017年1月6日——1月10日17时。
3、报名要求: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本人身份证报名,且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时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考生要在网上按照填表说明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否则不予资格审查。报名序号是考生确认是否成功报名、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务必牢记。
4、考生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本人就读中专、大学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学习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就读学校、院系、专业即可)、工作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工作单位和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即可),否则,招聘单位不予审查。
5、报考定向招聘“项目生”岗位的考生,在报名简历中须详细填写本人服务基层的项目类别(类别为:嘎查村任职村官、“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中小企业人才储备;教师特设岗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选派的农村牧区科技服务员、大学生退役士兵)以及服务基层的地区及起止时间,说明是否服务期满等情况。否则,不予审查。
考生必须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再点击提交。考生审核通过后须及时打印《报名登记表》一式四份以备资格复审备案。
(特别提醒:姓名和身份证号注册后将无法修改,其它信息在打印报名表后或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报名成功的考生须及时打印《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打印功能只在报名期间开放,务必及时打印此表。
考生在报名时提供的个人联系方式(通讯工具)要在整个招聘环节,特别是在资格复审期间务必保持畅通,以便于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6、考生要认真阅读招聘简章,仔细鉴别本人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应聘条件,并签订《考生诚信书》。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考生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严重的及信息填报不完整的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二)本次公开招聘除资格复审期间递补一次外,其他各环节均不递补。
(三)资格初审及缴费
1、资格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由各旗县市区及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初审部门须在考生网上报名后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在《报名登记表》审核栏中说明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的,要及时注明需要补充的内容,并退回考生及时补充。不按规定时间补充内容的,视为放弃报考。考生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后,及时登陆报名网站查询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2、缴费。初审通过人员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进行缴费,笔试含两个科目共计报考费120元,完成缴费即确认报名成功。在缴费截止时间前必须完成缴费,否则视为放弃报考。
缴费时间:2017年1月6日——1月11日16时。
3、农村牧区特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考生、201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退还考务费;2015年的高校毕业生减半退还考务费。这两类考生的报考费先交后退。考试结束后,符合减免条件的考生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报名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到通辽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核,对符合退费条件的考生其减免费用会通过网上银行退到报考人员交纳费用的银行卡里。农村牧区特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考生退费还需提供所在旗县(市、区)扶贫办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笔试缺考的考生,不退费。
4、打印准考证时间:考生务必于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9日8时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选择首页最下端“盟市考试中心”窗口进入“通辽市人事考试信息网” 打印准考证或点击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首页中“快速通道”下方图片链接窗口进入通辽市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一)开考比例。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计划数的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4:1;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含项目人员岗位和蒙汉兼通岗位),由通辽市人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削减岗位招聘计划数。调整后的招聘岗位数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二)笔试内容:分为综合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医学基础知识两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科目与医学基础知识科目的权重为5:5。
其中:党办文秘、财务(财会)、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心理咨询及治疗、信息化管理、信息岗位笔试内容为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和公共基础知识两个科目,权重为5:5。
(三)报考定向招聘“蒙汉兼通”岗位的人员,笔试必须使用蒙语文试卷,使用蒙语文作答;报考其他岗位的人员,笔试须用汉语文作答。
(四)蒙古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考生,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报名考生要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因弄虚作假或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的,资格复审时一经发现,取消面试资格;因个人错填、漏填民族信息没有加分的,不再进行加分。
(五)笔试时间、地点:笔试时间2017年1月19日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五、面试
(一)按照各招聘岗位计划数与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资格范围人员。同一岗位因末位成绩并列而超过1:3比例的考生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
(二)报考“蒙汉兼通”岗位人员面试时须用汉语作答。
(三)面试资格复审工作由各旗县市区及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复审资格,资格复审合格领取《面试通知单》,并缴纳面试考务费50元。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
2、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通辽市内生源迁出户籍考生须提供本人原户籍注销页原件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岗位表中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打印的学历认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报考“项目人员”岗位的考生,属于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除以上证件外另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大学生退役士兵的,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属于农村牧区科技服务员的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及用人单位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同时加盖了服务地旗县市区人社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须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属于企业职工并在劳动合同期内的,须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所在企业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
6、考生报考的岗位要求具备专业工作经验的,须详细填写工作起止时间及经历,并在资格复审时提交所在相关单位出具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四)面试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所填报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报考条件、弄虚作假、因个人原因错填信息等导致民族加分、隐瞒普通全日制教育在读大学生或研究生信息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对面试资格复审后出现缺额的岗位,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分数并列的一并进入),由用人单位电话通知递补的考生参加面试资格复审,递补只进行一次。考生报名中填写的电话关机或无法接通的,责任自负。
(五)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六)对于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岗位,该岗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六、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加分)×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七、体检与考察
(一)按照每个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最后1名考试总成绩并列时,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另行加试。
(二)体检。体检由市人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进行。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考察。由各旗县市区及市直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应聘者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公示与聘用
(一)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报名网站上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且查有实据的考生,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机关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并与考生签订聘用合同。
(二)拟聘用人员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后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的,记入本人诚信档案。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违纪违规处理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一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其他事项
(一)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者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旗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对报名资格审查负总责。对因资格审核不严格等所引发的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四)本次公开招聘简章中其他未尽事宜以及招聘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由“通辽市人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简章由通辽市人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通辽市2016年度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请考生点击下载)。
招聘单位报考条件咨询电话:详见《《通辽市2016年度卫生系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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