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副标题: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23-12-22 04:01: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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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职称工作政策,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工作原则: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德才兼备、兼顾城乡。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我省各级医疗、卫生、计生等机构中工作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央在黔单位、大型厂矿企业、公安司法、教育、驻黔解放军(武警)、民营(含康复、养老、体检)等行业中的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并按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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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四个类别设置106 个专业,具体如下:
  (一)临床医学类(83 个专业):
  1. 内科系列(22 个专业):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传染病、结核病、风湿与临床免疫、儿内科、精神病、心理治疗、老年医学、急诊内科、重症医学、皮肤病与性病(临床)、肿瘤内科、肿瘤放射治疗、康复医学、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 外科系列(17 个专业):外科、普通外科、肝胆外科、肛肠外科、骨外科、胸外科、心血管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肿瘤外科、麻醉、疼痛、急诊外科、运动医学
  3. 全科医学系列(2 个专业):全科医学、中医全科。
  4. 妇产科系列(5 个专业):妇科、产科、妇产科、计划生育、生殖医学
  5. 中医系列(14 个专业):中医内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咽喉科、中医皮肤病与性病、中医推拿(按摩)、中医外科、中医肛肠科、中医骨伤科、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6. 眼、耳鼻喉、口腔系列(8 个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医学技术。
  7. 医辅系列(15 个专业):医学检验系列(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输血技术、病理、病理技术)、医学影像系列(放射诊断、放射技术、超声波诊断、超声波技术、核医学、核医学技术)、电生理系列(心电技术、神经电生理技术)、卫生信息技术、病案信息技术。
  (二)预防医学类(19 个专业):公共卫生、职业病、健康教育与促进、职业卫生、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皮肤病与性病(预防)、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卫生检验系列(卫生检验技术、卫生毒理、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
  (三)药学类(3 个专业):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
  (四)护理学类(1 个专业):护理学
  第五条任职资格名称分四类,其分类及名称为:
  (一)医疗(含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等):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二)药学(含中药学等):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三)护理: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四)技术: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第六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级别为:
  主任医(药、护、技)师为正高级技术职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副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为初级(师)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士为初级(士)技术职务。
  第七条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
  第八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取得。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参加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实践能力考试。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九条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医疗卫生工作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申报医师、护理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
  (四)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五)达到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有关要求。
  (六)完成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学时)。
  (七)在规定任职年限内每年年度考核应获合格以上等次。
  (八)按照要求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申报人员在任职和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期申报。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延期1 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延期2 年申报。
  (二)在聘任期内,每年累计病休半年(工伤除外),连续事假两个月以上或累计四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计算任职年限。
  (三)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性为主要责任以上、次要责任、轻微责任者,从责任认定之日起分别延期3年、2 年、1 年申报。
  (四)医疗过失责任者,从责任认定之日起延期1 年申报。
  (五)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 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 年申报。
  (六)违反医德医风等有关规定受党纪、行政处分的,按前款执行。
  (七)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
  (八)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 年申报。
  (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我省规定的其它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7 年,其中临床医学、中医类专业必须是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二)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
  (三)取得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4年。
  (四)取得博士学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2年。
  第十二条任职条件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以及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二)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经验总结。
  (三)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四)申报当年参加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一)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每年平均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 周。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应与取得并受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的“专业”相符合。
  (三)县级以上各级公立医院中临床执业医师在聘任中级技术职务期间,必须有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服务的经历。
  (四)按照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每年参与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培训、到上级或国内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并取得相应项目《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或《进修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教学及带教要求: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每年为初级专业人员授课2 次,每次不少于2 个学时;有带教2 名初级专业人员(含进修生、院校实习生、规培生)或协助指导1 名研究生的经历(时间不少于6 个月)。临床医学、护理学类别中的医师、护师担任中级职务期间主持或参与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周至少1 次。
  第十五条病历、技术报告要求
  (一)病历要求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不同年度主治(持)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5 份,病历中应包含疑难(死亡)病案讨论、会诊、抢救记录等内容。
  1. 所提供病历应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
  2. 所提供病历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诊治疑难病例、主持危重病人抢救、主持查房、主持病例讨论等的能力水平。
  3. 所提供病历应真实有效,须为医院病案室存档病历的复印件。对原病历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
  (二)技术报告要求
  医疗、卫生、计生等机构中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机构中临床类的申报人员,可不提供病历,但须提供技术报告1 份,按论文规定格式书写,字数不少于2500 字。
  1. 药学专业:就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工作中疑难复杂问题、实验室技术等方面开展的监测、调查和分析。
  2. 护理专业:对1 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总结3 例以上同病种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
  3. 技术专业: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
  4. 预防医学专业:主持或参与处置本专业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或防控项目的分析报告等。
  第十六条业绩成果
  一、省级、市(州)级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须符合下列第(一)至(九)之二,同时符合第(十)对相应专业的要求:
  (一)中华医学科技奖三等奖1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医学科技奖二等奖1 项或三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级医学科技奖一等奖1 项或二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 项或三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1 项的主要完成人,市(州)级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1 项或二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
  (三)中华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科学技术奖、中国药学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中华护理学会创新发明奖三等奖1 项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推广新技术(如手术方式改良、诊断水平提高、调查方式和实验室检测技术的改良)1项,并通过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3 项。
  (六)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卫生计生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 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卫生计生技术标准1项。
  (七)获得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表彰。
  (八)入选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管理的专家或省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评选的专家。
  (九)在市(州)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一等奖1 次或二等奖2 次。
  (十)各专业类别工作业绩必须具备条件为:
  1. 临床医学
  (1)内科系列:在内科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并能熟练掌握与内科有关的专业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常用诊疗技术及相关技能,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内科的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1)。
  (2)外科系列:对外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深入了解,并能作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2)。
  (3)全科医学系列:参照内科、中医系列执行。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3)
  (4)妇产科系列:对妇产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深入了解,并能做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4)。
  (5)中医系列:熟练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好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5)。
  (6)眼、耳鼻喉、口腔系列:对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有深入的了解,并能做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6)。
  (7)医辅系列
  医学检验系列: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和新进展,能为临床或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解决复杂或重大的技术问题;能及时向临床医生提供疑难、危重病例检验项目的结果或病情分析判断;能进行室内、室间质量控制的分析总结。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7)。
  医学影像及电生理系列: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和新进展,能熟练操作本专业仪器设备,主持病例讨论,能承担院内会诊。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7)。
  卫生信息技术专业:熟练掌握卫生信息的统计分析方法,具有丰富的卫生信息收集、分析、利用和管理经验,积极探索或使用“互联网+”提升业务技能;及时发现卫生信息系统出现的问题或故障并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完成各类卫生信息系统的维护及日常监测管理,对卫生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7)。病案信息技术专业:熟练掌握病案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病案管理的新进展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病案管理经验;熟悉病案质量管理;熟练应用病案统计方法及操作计算机病案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汇总病案信息,为病历质量控制提供服务,提出改进措施。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7)。
  2. 预防医学类:能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能独立完成公共卫生相关业务活动工作报告、实施效果评价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参与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公共卫生工作项目、公共卫生监测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和评价工作,参与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参与本级或指导下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参与开展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初步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参与常见的疾病防治、免疫规划、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等工作并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卫生检验系列(卫生检验技术、卫生毒理、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能胜任本领域检测/检验技术工作,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能参制定实验室检验/检测内部或外部质量控制计划并完成年度分析总结。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8)。
  3. 药学类:能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具备解决日常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医院药学(调剂及药事管理):能熟悉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熟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并能指导下级药师的业务工作;熟练掌握临床用药的药理作用、特点、机理及治疗作用,以及不良反应相互作用及药物应用趋势和药物经济学评价、储备学原则、保管要求;能指导或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熟悉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9)。
  医院药学(制剂与药检):能掌握制剂管理规定及制剂各环节应注意的关键技术和工艺学原理;具有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能力;熟悉医院制剂的质量保证体系。具有控制药检工作质量的能力,能根据检验结果发现制剂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具备一定的新制剂研制能力。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9)。
  临床药学:能熟悉临床所用药品的药理作用、疗效、不良反应、治疗方案。深入临床参与会诊,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治疗方案。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开展药学情报研究,提供药物咨询,积极参与并有效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9)。
  中药学:能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能掌握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9)。
  4. 护理学类:熟练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指导临床护理工作,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能参与完成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具有护理管理及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的能力,掌握本专业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及不良反应;掌握本专业临床常用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检验目的、正常值及临床意义。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10)。
  二、对县级及以下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须符合下列第(一)至(十)条件之二,同时符合第十六条第(十)对相应专业的要求:
  (一)市(州)级医学科技奖三等奖1 项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州)级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1 项的主要完成人。
  (三)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 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
  (四)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州)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表彰。
  (五)入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管理的专家或市(州)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评选的专家。
  (六)作为单位项目负责人引进、推广新技术(如手术方式改良、诊断水平提高)1 项,并通过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
  (七)在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二等奖1 次或三等奖2 次。
  (八)培训、指导乡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人员或开展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成绩突出,获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表彰。
  (九)诊治当地常见病、多发病成效明显或危急重症抢救、疑难病处置的技术突出,其技术报告、技术总结等被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十)任现职内因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 次以上。
  第十七条学术成果
  一、省级、市(州)级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 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3 项(排名前三)。
  (二)作为第一作者的2 篇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书面交流。
  (三)在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高等医学院校教材中担任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5 万字以上。
  (四)在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中本人撰写10 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五)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3 篇,其创新成果得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二、县级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 项;或作为主持人完成县级科研课题1 项;或参与完成县级科研课题3 项(排名前三)。
  (二)作为第一作者的1 篇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有2 篇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宣读或书面交流。
  (三)在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中本人撰写2 万字以上。
  (四)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2 篇,其创新成果得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五)乡镇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论文不作硬性要求,但须提供至少5 篇本人撰写的对当地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治专题报告(按论文规定格式书写,字数不少于2000 字,并经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第十八条破格申报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级职务满2 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除须具备正常申报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省级、市(州)级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所做的要求:
  (一)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三等奖1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2 项。
  (三)至少有5 篇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或被SCI、EI、ISTP 收录(提供收录证书、索引);或至少有10 篇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
  (四)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的20 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 部。
  二、对县级及以下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所做的要求:
  (一)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 项;或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 项或二等奖2 项。
  (二)至少有2 篇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或被SCI、EI、ISTP 收录(提供收录证书、索引);或至少有5 篇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书面交流。
  (三)独著或者主编正式出版的10 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 部。
  (四)任现职内因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市(州)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
  第四章: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主任医(药、副、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5 年以上。
  第二十条任职条件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发展趋势。
  (二)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专业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疑难重大技术问题和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专著、论文
  (三)具有指导、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四)申报当年参加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一)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每年平均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 周。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应与取得并受聘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的“专业”相符合。
  (三)县级以上各级公立医院中临床执业医师在聘任副高级技术职务期间,必须有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服务的经历。
  (四)按照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每年参与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培训、到上级或国内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并取得相应项目《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或《进修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教学及带教要求: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每年为下级专业人员授课3 次,每次不少于2 个学时;培养中级、副高级职务人员至少2 名或初级人员(含进修生、院校实习生、规培生)至少5 名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2 名。临床医学、护理学类别中的医师、护师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能坚持和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月至少2 次。
  第二十三条病历、技术报告要求
  (一)病历要求
  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不同年度主治(持)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5 份,病历中应包含疑难(死亡)病案讨论、会诊、抢救记录等内容。
  1. 所提供病历应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
  2. 所提供病历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诊治疑难病例、主持危重病人抢救、主持查房、主持病例讨论等的能力水平。
  3. 所提供病历应真实有效,须为医院病案室存档病历的复印件。对原病历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
  (二)技术报告要求
  医疗、卫生、计生等机构中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机构中临床类的申报人员,可不提供病历,但须提供技术报告1 份,按论文规定格式书写,字数不少于3000 字。
  1. 药学专业:就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工作中疑难复杂问题、实验室技术等方面开展的监测、调查和分析。
  2. 护理专业:对1 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总结3 例以上同病种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
  3. 技术专业: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
  4. 预防医学专业:主持或参与处置本专业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或防控项目的分析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业绩成果
  一、省级、市(州)级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须符合第(一)至(九)条件之二,同时须符合第(十)条对相应专业的要求:
  (一)中华医学科技奖二等奖1 项或三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医学科技奖一等奖1 项或二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州)级医学科技奖一等奖2 项或一等奖1 项、二等奖3 项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 项或三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 项或二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1 项或市(州)级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
  (三)中华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科学技术奖、中国药学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中华护理学会创新发明奖二等奖1 项或三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技改项目(如手术方式改良、诊断水平提高、调查方式和实验室检测技术的改良)1 项,并通过市(州)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6 项。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卫生计生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卫生计生技术标准1 项。
  (七)任现职内因专业工作成绩非常突出,获得省(部)级表彰1 次或市(厅)级表彰2 次。
  (八)入选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管理的专家。
  (九)在市(州)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一等奖2 次或二等奖4 次。
  (十)各专业类别工作业绩必须具备条件为:
  1. 临床医学
  (1)内科系列: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抢救危急重症,并能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能独立完成较困难的、复杂的院内外会诊。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1)。
  (2)外科系列: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能全面承担和指导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能独立完成或指导下级医师完成大型、复杂疑难手术或急症急救,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广博的学识和较强的应变能力;能独立完成较困难的、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在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2)。
  (3)全科医学系列:参照内科、中医系列执行。在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3)
  (4)妇产科系列: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能全面承担和指导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能独立完成或指导下级医师完成大型、复杂疑难手术或急症急救,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广博的学识和较强的应变能力;能独立完成较困难的、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在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4)。
  (5)中医系列:全面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进展;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深的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熟练地处理;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在中医临床某一方面有特长和专长,能承担院内外会诊;具有较强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在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5)。
  (6)眼、耳鼻喉、口腔系列: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能独立完成或指导下级医师完成本专业大型、复杂疑难手术或急症急救,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广博的学识和较强的应变能力;能独立完成较困难的、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在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6)。
  (7)医辅系列
  医学检验系列:精通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和新进展;能为临床或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解决复杂或重大的技术问题;能及时向临床医生或相关部门提供疑难、危重病例检验项目的结果或病情分析判断;能进行室内、室间质量控制的分析总结。在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7)。
  医学影像及电生理系列:精通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和新进展,能熟练操作本专业仪器设备,主持病例讨论,能承担院内会诊。在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7)。
  2. 预防医学类:在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深入研究;能指导或制定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公共卫生工作项目、公共卫生监测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和评价工作,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能指导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参与国家或省级公共卫生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能组织开展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能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对常见的疾病防治、免疫规划、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卫生检验系列(卫生检验技术、卫生毒理、微生物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能解决本领域检验/检测技术难题和复杂问题,能指导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及对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能制定实验室检验/检测内部或外部质量控制计划和指导开展质量控制活动与分析和总结。在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8)。
  3. 药学类: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本专业的学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熟悉药事法规,根据所从事岗位特点,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医院药学(调剂及药事管理):全面掌握药剂科各项日常工作的操作规程与技术;具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具有药物评价能力;掌握药物发展动态,对新药临床应用具有推荐和指导能力,对临床用药能提出合理性建议。在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9)。
  医院药学(制剂与药检):全面掌握医院制剂技术和设计原理;具有组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具备参与建立和维护医院制剂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的经验,具备新制剂研制能力。在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9)。
  临床药学:全面掌握所用药品的特点;能独立设计临床药物合理用药治疗方案;全面掌握血液浓度监测和主要疾病诊断治疗指标,有效地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具备组织下级药师开展合理用药咨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治疗方案设计的能力;对新药及药品有一定的分析评价能力,能开展药物利用及安全性研究。在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9)。
  中药学:全面系统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能掌握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技术。在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9)。
  4. 护理学类:全面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技能,并有所专长;在本专业护理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及高深的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较高的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承担院内外的护理会诊;能全面负责管理范围日常工作的质量监督、控制。在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原则上每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量(见附表10)。
  二、对县级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须符合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第(一)至(九)条件之二,同时符合第二十四条第(十)对相应专业的要求:
  (一)中华医学科技奖三等奖1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医学科技奖二等奖1 项或三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级医学科技奖一等奖1 项或二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州)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 项或三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1 项或三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市(州)级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
  (三)中华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科学技术奖、中国药学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中华护理学会科技奖、中华护理学会创新发明奖三等奖1 项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推广新技术(如手术方式改良、诊断水平提高、调查方式和实验室检测技术的改良)1项,并通过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3 项。
  (六)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卫生计生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 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卫生计生技术标准1项。
  (七)获得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表彰。
  (八)入选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管理的专家,或省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评选的专家。
  (九)在市(州)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一等奖1 次或二等奖2 次。
  第二十五条 学术成果
  一、省级、市(州)级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 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3 项。
  (二)至少有5 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书面交流,其中2 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 收录。(通讯作者须与论文第一作者共同参与已立项的市(厅)级以上课题项目,并为该课题项目负责人;或为省级高校指定的研究生导师,且论文第一作者应为其研究生。)
  (三)在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高等医学院校教材中担任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10 万字以上。
  (四)在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中本人撰写20 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二、县级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2 项。
  (二)至少有5 篇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书面交流。
  (三)在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中本人撰写8 万字以上。
  (四)在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中本人撰写15 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破格申报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副高级职务满2 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除须具备正常申报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 项的主要完成人或二等奖2 项的主要完成人。
  (二)至少有7 篇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 收录;或有15 篇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书面交流。
  (三)独著或主编正式出版的30 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1 部。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3项或实用新型9 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件》所称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
  第二十八条本《条件》中的科研和业绩成果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公开发行的,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论文字数少于1800 字的不能作为申报依据。业绩成果中专业期刊的增刊,无论数量多少均只按1 篇计算。
  (二)“国际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是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是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县级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在《贵州医药》、《护士进修杂志》“论著栏”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按“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对待。
  (四)“SCI、EI、ISTP 收录”,即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 是世界的三大科技文献检索系统,是国际公认的进行科学统计与科学评价的主要检索工具,其中以SCI 最为重要。发表SCI 文章的不足“2”个影响因子的按1 篇“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对待,每增加“2”个影响因子按增加1 篇“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对待,以此类推(提供查新证明)。
  (五)著作、教材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 符号并由国家新闻出版机构认定并在我国境内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教材。
  (六)著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应与本专业相关。
  (七)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八)科研项目是指人民政府或其科研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立项、参与、验收的项目。
  (九)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高等医学院校教材、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担任主编(副主编)或本人撰写字数,须提供著作、教材、技术手册原件及出版社证明。
  (十)本《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数)。
  第二十九条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92 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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