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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象山县教育局发布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招生范围和对象
(二)招生对象。公办中小学招生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已在本县取得有效“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的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公办学校招生报名条件且在民办学校报名开始日期之前已具备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参加民办学校招生。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报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
报名办法
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进行预报名。
(二)志愿填报。本县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县域内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以在量化积分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招生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仅指宁波滨海学校和大目湾实验学校,不包括以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选报公办学校者,只需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不用填报志愿。
民办学校志愿分为第一批次志愿和第二批次志愿,每批次可填报2个志愿。第一批次志愿限填本县内民办学校,第二批次志愿可以填全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第二批次志愿仅用于第一批次志愿招录不足的民办学校的补招。第一批次志愿必须填报。所有志愿一次性填报完成。
(三)确保报名信息真实有效。监护人应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上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如信息虚假,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时间结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县教育局及各镇乡(含爵溪街道)招生办负责对所有在本县报名通道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报名资格和基本信息进行核验。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到符合报名条件的镇乡(街道)参加现场补报名。已通过报名资格和基本信息核验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参加本市其他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招生。
录取方式
(二)民办学校录取方式。民办学校招生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全额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民办学校学生名单,由县教育局核定并公布。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全程参加,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九年一贯制学校直升办法。2021年6月1日前持有所在学区户籍或房产的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六年级毕业生作为直升对象可以直升其初中部,其他非直升对象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四)招生录取流程。按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一般按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第一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1.公办学校录取:公办学校分二类录取。
(1)按学区招生的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录取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录取学区内的户籍生(不含集体户口生)。因超过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户籍生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2)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本校小学部直升对象优先升入初中部,再根据“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类排序录取户籍(不含集体户口)在该学区内的其他小学毕业生。因超过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户籍生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2.民办学校录取:(1)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第一批次志愿优先于第二批次志愿,每批次志愿中第一志愿优先于第二志愿。(2)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直升对象升入该校初中部。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本阶段招生程序。
1.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学生。
2.随迁子女量化积分入学。随迁子女量化积分入学办法按照《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段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象政办发〔2018〕52号)文件执行。
第三阶段:对符合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或注册学籍登记手续的适龄儿童少年,统筹安排到有学位余额的学校就读。
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作为民办学校补录对象。
(五)编班和学籍管理要求。各学校要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格执行国家基准班额标准,小学、初中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被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招生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公布录取的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格执行取消“择校生”“借读生”规定,严禁挂学籍,切实做到招生录取名单、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学校三者一致。
小学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根据《宁波市残疾儿童入学评估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三)落实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上述入学优待政策适用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在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参照相关优待政策,但需单列计划、公开录取结果。
各镇乡(街道)招生办报名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