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2017会计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泉州财政会计信息网的网络教育。
2、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三条(四)至(八)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者,应在我市会计网络教育管理系统报名时选择“免培”或“免考”。其中: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学分计量标准当年学分折算累计达到24个学分以上者,选择“免考”;1学分以上24学分以下者选择“免培”。
3、“免培、免试”者应在当年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会计证发证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确认学分。各县(市、区)会计管理部门可在会计科“会计事务群”创建相册,将相关证明材料视频电子文档上传至“会计事务群”县(市、区)相应相册,或每季度汇总报送相关证明材料至泉州市财政局会计科,由专人统一认定后转现代电脑学校处理。
会计人员以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1)参加全国或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应提交培训通知和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应提供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参加全国或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应提交录取通知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应提交成绩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含专科),其中会计类专业是指以下11个专业: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财务信息管理、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与统计核算、会计与审计、审计实务、统计实务。学位学历教育的申报,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本年度成绩清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籍在线验证后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发表会计类论文的,应提交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和封面、目录复印件;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应提交书籍原件、书籍封面复印件和能够证明参与编写人员信息的复印件。
会计人员应确保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完整,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将通报所在单位,并将造假行为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4、学分计量标准折算管理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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