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2019学年第一学期中考试卷-2018-2019学年北京丰台区第一学期中小学期末转学工作安排

副标题:2018-2019学年北京丰台区第一学期中小学期末转学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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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2018-2019学年度丰台区第二学期义务教育转学工作启动,转学政策发布,您知道丰台区小学转学工作什么时候办理?需要哪些材料?今天®文档大全网为大家分享了2018-2019学年北京丰台区第一学期中小学期末转学工作安排,欢迎大家的关注。

  2018-2019学年北京丰台区第一学期中小学期末转学工作安排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4〕4号)的要求,结合丰台区实际,制定《丰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办理办法》。

  第一部分转入

  一.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跨省转入

  1.本市户籍学生

  条件:学生户籍或实际居住地(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明为准,以下相同)在丰台区的。

  材料:全家户口本,实际居住地证明材料,原就读学校及上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其已具备全国学籍系统中在学学籍证明的材料。

  2.非本市户籍学生

  条件: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教委复核,符合学生入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时非本市户籍学生就读丰台区的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标准,并执行动态连续审核。

  材料: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京就读证明》及其审核时所需提供的所有材料,原就读学校及上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其已具备全国学籍系统中在学学籍证明的材料。

  (二)本市跨区县转入

  1.本市户籍学生

  条件:学生在拟转出校就读后,学生户籍或实际居住地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迁移或变更到丰台区的。

  材料:全家户口本、实际居住地证明材料、原就读学校由云平台中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中小学转学联系表》

  2.非本市户籍学生

  条件:学生在拟转出校就读后,实际居住地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变更到丰台区的。

  材料:全家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就读学校由云平台中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中小学转学联系表》

  (三)本区跨片区转入

  1.本市户籍学生

  条件:学生在拟转出校就读后,学生户籍或实际居住地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区内迁移或变更,现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所属片区的。

  材料:全家户口本、实际居住地证明材料、原就读学校由云平台中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中小学转学联系表》

  2.非本市户籍学生

  条件:学生在拟转出校就读后,实际居住地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区内变更,现实际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所属片区的。

  材料:全家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就读学校由云平台中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中小学转学联系表》

  二.受理时间及部门

  (一)本市户籍学生,市、区内转入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于寒暑假放假前一周,向丰台区招生考试中心提出申请。

  (二)跨省转入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于丰台区招生考试中心受理申请前一周,向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就读申请。

  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于寒暑假放假前一周,向丰台区招生考试中心提出转入申请。

  三.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丰台区招生考试中心提出转入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通过的学生由区教委相关科室安排转入学校。

  3.寒暑假开学后,拟转入学校接收学生材料并进行入户调查。学校对入户调查通过的学生,在云平台中完成转入申请操作;对入户调查未通过的学生材料退回到区教委相关科室。

  4.丰台区招生考试中心对学校成功操作转入申请的,完成网上审批操作;对入户调查未通过的,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5.转入学校通知学生到校就读。

  第二部分转出

  在本区就读的学生转出到本市其它学校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或实际居住地迁移或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就读学校同意,区教委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在本区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就读学校同意,区教委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原则上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出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部分附则

  1.外籍、港澳台学生转学按市教委相关规定执行。

  2.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材料,将取消学生转学资格。

  3.本办法由丰台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丰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办理办法(试行)》(丰教发〔201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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