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它事项
(一)任职时间计算。
任职时间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川人社办发〔2015〕53号和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执行。
(三)评审费。
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265号)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缴纳评审费240元;需要答辩的人员须缴纳答辩、评审费320元。
2.申报人员通过省卫生计生委职改办资格审核后,须在2016年10月30日前自行完成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申报人员,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不受理现场缴费。申报人员网上缴费成功后,非政策性因素,一律不予退费。
3.网上缴费成功的申报人员,可在2016年11月11日前到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打印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发票。
(四)申报材料处理。
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五)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人事科教处,评审申报材料收取具体事务由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中心承担。
查看详情:关于做好2016年四川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