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的题型有|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经济法》每日一练:股东资格(1.06)

副标题: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经济法》每日一练:股东资格(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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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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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股东资格自将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取得,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是股东资格的取得要件;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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