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中首先提出。
(2)分类的标准: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
(3)定义: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一般又有三种情况:
①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③特别的机关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修改。
【注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注意】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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