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市属事业单位2016年招聘考试笔试成绩查询入口
考核。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可以少于公告公布的招聘名额,也可以不招聘。考核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体检。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委组织部、人社局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聘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招聘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因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各种原因出现的缺额,是否递补人员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报经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研究确定。
咨询电话:
中共攀枝花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公务员科):0812-3335886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0812-3355727,0812-3325158
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见《岗位表》
未服满12年的士官,在前一期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加1分;服满12年的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加2分。
(二)退役士兵立功受奖情况
分为14分,其中:
在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的得14分;
在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得8分;
在服役期间获得嘉奖、优秀士兵的得2分;
此项以奖项得分,同一奖项只记一次,不累计计分。
(三)退役士兵伤残情况
分为14分,其中:
因战五级和六级伤残得14分,因公五级和六级伤残得10分;
因战七级和八级伤残得10分,因公七级和八级伤残得6分;
因战九级以下(含九级)伤残得6分,因公九级以下(含九级)伤残得4分。
(四)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
分为14分,其中:
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得14分。
(五)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情况
分为4分,其中:
国家高级职业资格得4分;
国家中级职业资格得3分;
国家初级职业资格得2分。
此项以项得分,不累计计分。
(六)退役士兵政治面貌情况
分为5分,其中:
共产党员(含预备党员)得5分;
共青团员得3分。
(七)退役士兵综合素质
分为3分,其中:
在服役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在报到及待安置期间表现不良好的不得分。
(八)退役士兵参加安置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分为4分,其中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取得国家高级职业资格的得4分;
取得国家中级职业资格的得3分;
取得国家初级职业资格或从业资格的得2分。
总成绩计算
考试成绩按50%计入总成绩;考核成绩按50%计入总成绩;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在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符合赴西藏服役特殊优待政策的考生在总分的基础上加7分。总成绩=考试成绩×50%+考核成绩×50%+少数民族加分+进藏兵加分。
考试结束3天后,在报名地点公布考试、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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