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监督落实各相关部门、辖属单位对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转岗员工的安全教育。 2。协助编制板块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制度和制定临时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指导和督促板块公司、辖属单位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3.参加各级领导组织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检查板块公司、辖属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考核工作,检查工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相关记录,制止违章作业,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上报。 4。发生事故后要做详细记录,并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和部门,保护现场,向调查人员提供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负责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5。负责监督各相关部门、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相关记录. 6.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7。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8。及时检查发现本单位安全隐患及漏洞,对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映、报告,提出消除隐患的措施、建议,并检查督促落实隐患的整改治理。 9.负责建立健全板块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10。有抵制各级领导违章指挥和防止伤亡事故发生采取措施的权力.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且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公司级上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基本知识; ②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相关事故分析、安全注意事项等; ④公司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②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③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④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⑥有关事故案例;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电工、电焊工、金属切割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档案记录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员负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12e09fb0a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