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溺水6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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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溺水的六不准: 1、不准私自下水游泳; 2、不准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

3、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 4、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5、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 6、不准不会水性的学生擅自下水施救。

淹溺又称溺水,是人淹没于水或其他液体介质中并受到伤害的状况。水充满呼吸道和肺泡引起缺氧窒息;吸收到血液循环的水引起血液渗透压改变、电解质紊乱和组织损害;最后造成呼吸停止和心脏停搏而死亡。淹溺的后果可以分为非病态、病态和死亡,其过程是连续的。淹溺发生后患者未丧失生命者称为近乎淹溺。淹溺后窒息合并心脏停搏者称为溺死,如心脏未停搏则称近乎溺死。

如何预防?

1.危险开放水域的监管

危险开放水域是指两方面的水域,其一是野外无人管理的、存在一定的导致淹溺风险的水域,如岸上无障碍物的湍急的河流、水情复杂的池塘、容易形成漩涡的激流、海底地势情况复杂同时风急浪高的海湾等。其二是位于城市和乡村的各种开放水域,如水库、河渠、池塘、公园水域、水井、粪池等,这些水域的水情虽然相对平稳,但由于它们是开放的,且有的水域在某个时间段是无人管理的,同时群众能非常容易地进去或失误落入,故也是淹溺的重大隐患处。此外平时


没有水的一些低洼地带,如果突然遭遇暴雨,容易形成临时的水洼,这些水洼是导致儿童淹溺的非常重要的地点。

对上述水域应该切实加强监管,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如对野外危险水域应尽可能采取安全隔离或封闭措施,如岸边设置护栏,水井粪窖加盖等,使人们不能轻易接近、进入或误入,同时要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对于城镇中的各种开放水域,应有专人值守,及时发现并劝说试图在不适合游泳的地段的游泳者及其他人员离开。此外在淹溺高发地段应尽可能设置围栏,同时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提提醒附近人群警惕淹溺的发生。在雨季特别是暴雨发生后,相关地区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派专人到低洼地带查看,发现临时水洼时应设立警示标志,如果可能,应采取设置障碍物的措施,使附近的儿童不能轻易进入。

2.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

公共游泳场所包括公共游泳池、公共游泳海滩等,从概率上讲,这些地方的游泳者最多,故发生淹溺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故应特别提高警惕。必须认真贯彻有关游泳场所的规定。按照《全国游泳场所开业技术标准》和《国家游泳场所星级评比标准》等条例对公共游泳场所实施建设和管理。其主要内容有:

1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和完善 硬件设施主要包括观察设备和救生设备,前者有海滩的瞭望塔,游泳池的瞭望台(梯)、望远镜等,这些设施是救生员观察游泳者情况的重要保证,使救生员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以便及时实施救援。因此各个游泳场所必须建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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